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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属于谁?——辽宁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一处成功办理一起跟进监督案件

时间:2018-08-06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一块耕地、二人相争,到底为何?

三次庭审、历时六年,谁对谁错?

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监督权。2016年初,辽宁省检察院收到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一起提请抗诉案件,有所不同的是,这是一起跟进监督案件。省院民行一处经审查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近日,省法院做出了再审改判判决,一起跟进监督案件划上了圆满句号。

陈某与蒋某均系营口盖州市农民,承包有土地。2000年时,陈某因进城打工,以300元的价格将土地转让给蒋某。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而是共同到村委会在土地台账上更名。此后,该土地一直由蒋某耕种。10余年后,陈某返乡想继续种地,向蒋某索要土地未果,起诉至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属于转包,而非转让,陈某享有承包经营权。蒋某再审申请被驳回,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营口市院向营口中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营口中法接受了建议、裁定再审,但再审后,还是维持了原判。经沟通,对方告知,营口中法内部有共识,对无偿、低价流转的土地承包案件,原承包人主张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

营口市院跟进监督、提抗至省院。根据市院反映的情况,省院办理期间把审查的重点放到了营口中法的“内部共识”上。两次市中法裁判的论理部分,都有“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不难看出,这应该就是规定“对无偿、低价流转的案件,原承包人主张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的原因所在。

如果不对我国近年来农村发展状况有整体性的了解,这个理由是十分具有说服力的。但事实上,中央和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总的方向是鼓励流转,通过流转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用,同时解放农村劳动力,推动农民进城务工。至于转让费的高低,受具体交易人、交易时间、地点的影响较大,不宜干预过多。同时,国家还推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是一项普惠制度,也是为少数土地流转和进城务工中的失意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辽宁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方面还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据此,办案人把突破口放在了对当地农保制度的调查上。经向处领导汇报办案思路后,通过查询有关法规,询问当地政府部门和农民,确认这项制度已在营口、盖州建立并运作。“承包土地=安身立命”的传统思维,在新时代背景下已发生动摇。

2016年3月30日,省院就本案提出抗诉,除对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论述外,抗诉书中还载明:所谓“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的观点,枉顾我省已于2009年推广、营口市及盖州市已于2011年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改革成果;无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无限放大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属性,而忽略其义务属性;打压了职业坚守,而放纵了弃耕行为;在实不具备更高价值追求的前提下,严重偏离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不足为据。

省高法再审开庭时,陈某的答辩和法官对陈某的询问主要集中于农保问题。省高法的判决里,没再出现“安身立命”类字样,而是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履行情况等来认定双方是转让合同,陈某无权要求返还土地。该案的抗诉成功,除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还突破了地方“土政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体现了上对下抗诉模式的优越性。作为跟进监督案件,本案的抗诉及改判,也将极大地调动市分院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为营造多元化监督格局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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