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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温情执法 原被告一致感激

时间:2019-03-14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前不久,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刚收到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孙某委托律师写来的感谢信,感谢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温情执法,为他“在押”时办理了取保候审,让他与父母、女朋友过上了团圆年。与此同时,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梅清、高瑞鹏等也相继接到被害人赵某打来的电话,感激检察官帮他拿到了赔偿款。这背后发生了什么故事,能让原被告双方都来感激办案检察官呢?

事情源于2018年年末的一起纠纷。孙某家住凤城青城子镇,事发当日,他驾车外出时,与出租车司机赵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害人赵某有两处腿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在看守所里,孙某为自己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

2019年1月22日,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是孙国志、高瑞鹏。审查案件时,两位办案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孙某无前科劣迹,且认罪态度较好。当时临近年关,孙某的父母为儿子的事四处奔波、焦急万分,孙某交往的女朋友又即将第一次登门拜访,此时孙某最大的愿望是可以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和家人、女朋友团聚过年。

1月29日,犯罪嫌疑人孙某的委托律师来到了振兴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孙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并向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同时,让无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回家过年,既能体现检察机关的温情关怀,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执行检察官梅清受理此案后,马上着手审查了案件证据材料。梅清了解到,在被害人赵某住院治疗期间,孙某父母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赔偿款还欠缺1万元。若被害人不同意,就不能变更强制措施。梅清找到孙某的委托律师协商,积极去做孙某父母的思想工作。当天下午,梅清与孙某的律师将孙某父母筹集的1万元送到被害人赵某手中。

1月30日上午,梅清又来到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孙某“约谈”,孙某对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再次表示悔意和致歉。审查完结后,梅清认为,孙某属偶犯又无前科,不但诚恳认罪还积极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继续羁押。她的意见得到了院主管领导的支持。振兴区人民检察院遂作出将孙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2月1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长鞠志国等法警带着孙某驱车130余公里送他回当地派出所办理了相关手续,见到等候在那里接他回家过年的父母和女朋友,孙某当场与家人相拥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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