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文化>检察风采

【丹东】二十余载为民而行

时间:2021-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丹东市检察院


27年前,怀惴着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想,石宏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成,回到丹东这片养育她的热土。进入丹东市检察院后,她在民行检察岗位一干就是27年,成为了全省从事民行检察工作时间最长的“民行人”。

27年来,她共办理各类民行监督案件1200余件,接待答复当事人申诉来访2000余次,带领丹东地区两级检察院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数量连续三年位居全省第一,所办案件连续5年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例”,2件案例入选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例选。

她始终坚持笔耕不辍,立足民事检察实际,对工作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深钻细研,在办案实践中不断总结思考。先后在国家级、省级报刊杂志发表调研文章和工作经验材料50多篇,多次带领课题组完成省检察院重点课题的研究,撰写的民事抗诉书获评高检院优秀法律文书。

凭借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她还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大办案标兵、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批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2020年4月,被授予丹东市五一劳动奖章。

明察秋毫办“蹊跷案”

这是一件蹊跷的系列案——9名农民工当事人都是凤城市人,却到丹东市找律师;庭审时见不到人,仅代理律师一人出庭;多人打的欠条,日期相差几个月,但格式、笔迹、用纸几乎一样。

“哪来的这么多巧合?”石宏敏锐地觉察到,该案可能是虚假诉讼。于是她和同事向法官了解情况,到公安机关调取询问笔录,几经努力终于找到了案件突破口:当事人王某坦白实际欠款与欠条不符,而且从未委托律师代理;律师授权委托书及原告诉状的签名与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签名不一致。为避免打草惊蛇,石宏和同事找到鉴定机构进行先期咨询得到确认后,决定直接接触律师孙某,最终孙某向办案人交代了实情。

原来,王某、许某与被告刘某有工程款纠纷,二人找到律师孙某,三人共同商量后心生一计,要想既打赢官司又能执行到钱,最好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角度将发包方凤城市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王某、许某于是找人冒充农民工,捏造拖欠工资款的事实来状告自己,律师孙某代签诉状及授权委托书,并指使王某找其岳母顶替作被告,胜诉后执行同为被告的凤城市某公司,这样所谓的工资便揣进了自己的腰包。

最终,王某、许某、孙某因涉嫌虚假诉讼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审的9件案件也全部被法院依法改判。之后石宏还积极向司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并组织会签全省首份公检法司联合打击虚假诉讼机制文件,取得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将心比心办“民生案”

在石宏看来,民行案件都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再小的案件对人民群众来说也是“大案”。

石宏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案。孙某投资开办公司,其员工盗用公司印章向刘某、宋某借款谎称投资给公司入股,而后该员工失踪。刘某、宋某起诉该公司返还投资款,法院判决孙某承担还款责任。孙某不服,找到检察院,另一边刘某也表示不服。为尽快化解矛盾,石宏决定找刘某和宋某唠一唠。

来到刘某家后,石宏震惊了——67岁的刘某孤身一人,借住在某单位简陋房里,屋里一片狼藉。因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和乳腺癌,刘某欠下高额债务,又因没有经济来源,受骗后更是雪上加霜。

依据现有证据,对该案作出结论并不难,但孙某觉得自己无端承受全部债务依然不会罢休,刘某即便赢了判决生活却依然困难,可以说案件双方都是受害方。石宏明白,只有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此她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电话沟通50余次,往返东港10余次,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得失。

当孙某得知刘某被骗后的境遇和现状后,内心渐渐由抵触转为同情,诚恳地对石宏说:“就冲你的苦口婆心,我宁可受这个委屈,也抗下这笔债务。”历时两个月的时间,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孙某一次性给付刘某、宋某19.5万元。这起缠访6年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也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心系群众解“百姓忧”

民行检察,就是要为民而行,这是石宏走上民行岗位时的初心。她曾耐心疏导使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使某镇政府避免了超过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开创了丹东民行检察进行执行和解的先例。她曾为失地农民讨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曾伸出援手助力13名农民工讨回拖欠多年的工资,让他们过了一个安心的春节。

石宏还是丹东市检察院驻宽甸县灌水镇东岔村驻村工作队的一员,从2016年10月开始驻村工作,研究脱贫对策、帮助协调资金、申请政策、成立烟草合作社、调研黑猪养殖项目……她坚信,只要驻村干部多出一份力,困难群众就能早一日脱贫。疫情防控期间,村里缺少人手,她立即赶赴一线成为“逆行者”。冻透了,就借来村里人的棉袄,贴着暖贴,继续坚持。头疼发作,就吃下止痛药,继续值守。

“扶完贫还要送一程,谁叫咱是人民检察官呢?”谈及驻村工作,石宏说道。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号-1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号甲 邮编:110033
联系电话:024-866866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