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笑忱,盘锦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曾荣获“全省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全省优秀公诉人”“辽宁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辽宁好人·最美人物”等荣誉,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他所在的部门被评为“辽宁省青年文明号”。
2008年,张笑忱考入盘锦市兴隆台区检察院。2009年1月,他被分配到侦查监督科工作。在从事侦查监督工作的两年里,他的办案能力很快得到提高,参与办理了160余件审查逮捕案件,其中包括“某金店抢劫案”等一系列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2011年8月,张笑忱被抽调至盘锦市检察院反贪局“520专案”综合组工作,负责汇报记录、材料管理、撰写报告、统筹协调等工作。职务犯罪引导侦查对于他来说是全新的挑战,但是他没有丝毫退缩,而是在不断学习、不断总结中前进。
张笑忱坚持“用证据说话”的原则,善于思考,重视细节。
他在引导侦查的过程中,共形成12万字的讨论记录,起草各种报告及线索总结10万字,出具补证意见数百条,为后续提起公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张笑忱还参与保管2万余页的书证原件,专案结束后移交、返还、归档12个卷柜的材料,均未出现差错。
2011年3月,张笑忱被任命为兴隆台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成为一名国家公诉人。在办案中,他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每一起案件。
在办理祝某等5人系列入室盗窃案中,他细致审查每一个证据细节,通过抽丝剥茧,发现其中一名嫌疑人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最终将该事实一并起诉,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他办理了数起具有社会影响的大要案,包括杨某等15人贩毒案、原厅级领导周某某职务犯罪案。在办理周某某案件中,张笑忱认真审查卷宗材料中的每份证据,并先后多次到看守所进行讯问,最终形成了5万字的庭审预案,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最终,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该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作为人民检察官,张笑忱弘扬孺子牛、拓荒牛、老黄牛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牢记为民的根本宗旨,把心思和精力用在更好地服务群众、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上。
在他所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王某因琐事被犯罪嫌疑人杀害,被害人有父母需要赡养,还有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张笑忱主动沟通,积极协调,为王某家人争取到司法救助金。
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张笑忱凭着对检察事业的深情挚爱,凭着对公平正义的坚守,10多年来,恪尽职守、无怨无悔,用实际行动树立起当代检察官的良好形象,诠释着人民检察官的深刻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