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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演说会丨姜岩: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我们依然敢担当

时间:2021-10-26  作者:  新闻来源: 省检察院宣传处(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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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溯到2019年1月30日,农历腊月二十五的上午11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锦州市检察院接到紧急报告:在某县某派出所办案区内,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不明原因死亡。

案情紧急。锦州市检察院立即向省检察院、市纪委和市委政法委作报告,后迅速介入、查明案情,同时得到了锦州市公安局全力配合。

这将是转隶后我院查办的第一起自侦案件。然而,侦查人员此时已经转隶,我们还有能力查办敏感度高、反侦查能力强的司法“内部”案件吗?答案是肯定的!法律监督者“不是高人一等,而是技高一筹”。既然新刑诉法重新赋予我们部分自侦权,就应当忠诚、担当、奉献,即使任务再重、风险再大,我们也要扛!

寒冬腊月,正是东北最冷的季节。一个由锦州市检察院分管领导带队的办案组火速奔赴百里之外的案发现场。

初步查明:腊月二十四的中午,某某公安局刑侦大队的陈某某、张某两名干警,奉命前往案发派出所,组织查办一起盗窃案件。当日傍晚时分,将嫌疑人押回派出所办案区,但将其带至卫生间内进行讯问,从晚上6时许直到腊月二十五的早上8时许,嫌疑人身体不适被“扶”出卫生间。期间,侦查人员陈、张二人多次出入卫生间,也曾带犯罪嫌疑人出来“透透气儿”。10时许,嫌疑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尸表存有符合钝物重击后明显的尸斑。

陈、张二人具有刑讯逼供的重大犯罪嫌疑!

案情看似并不那么复杂,但接下来的侦办过程,却颇费周章。案发第一现场卫生间处于视频监控盲区,只见人员出入,不见卫生间内情况。而陈、张二人均坚称只是正常讯问,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其他派出所干警更是讳莫如深,不愿多讲。

如何打破僵局?成为摆在办案组面前的一道难题。对此,领导靠前指挥,组织召开了案件分析会,梳理案情,提出疑点,找准问题!

办案组调取了大量的音视频资料,并与言词证据进行汇总分析,勘察范围也由第一现场逐步向外扩张。正在大家因连续作战而疲惫不堪时,一条音频中传来的声音让在场的侦查人员眼前一亮,这是一个与卫生间相邻讯问室的录音设备采集的声音,当时并没有对其多想,出于职业的敏感,侦查人员还是依照规程提取了音频数据。而正是这一不经意的“本能”举动,成了本案证据突破的关键一章!音频中传出讯问人员的谩骂与犯罪嫌疑人呻吟声响,部分还原了卫生间内的刑讯过程!

然而,侦查人员通过反复听取音频声响,又很快陷入新的迷茫。在这些声音中,还掺杂着时断时续、“咚”“咚”“咚”的嘈杂。这是什么?

兵贵神速。在获取了重要证据后,办案组人员加快了对证据的审查。监控录像画面呈现出侦查人员陈某某大衣腋下若隐若现一根棍状物体。它是什么?又在什么地方?侦查人员迅速意识到这条线索的重要性,决定兵分多路,对陈、张二人的办公场所、个人住所和所乘车辆展开同步搜查。

侦查人员进入陈某某住宅之后,敏锐捕捉到其家属眼中闪过的一丝慌乱,细致反复搜查之后,最终在地下室的柜子夹缝中,发现了一截用破衣服包裹的镐把。经与录像画面对比,初步确定此镐把为陈某某大衣内棍状物。

重要证据到手,案情逐渐清晰明朗。顾不上连续加班的劳累,侦查人员集中力量完善证据链条,经申请最高检技术部门对调取的音频资料鉴定后,出具了音频比对同一性鉴定意见,确认音频中的谩骂声就是来源于陈、张二人。省检察院技术部门联合中国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尸检鉴定意见,确认死者系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调取了多份证人证言,充分证实只有陈、张二人对死者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经陈、张二人对镐把指认后确定搜查到的镐把是当天刑讯逼供所用的棍状物,确定了死亡后果的责任承担。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陈、张二人的心理防线逐渐崩溃,如实供述了刑讯逼供过程。原来,由于临近年关,二人急于破案、获取口供,利用监控盲区,对嫌疑人进行长时间体罚虐待、疲劳审讯,并用镐把敲、打嫌疑人的后背,绞、别“背铐”的双臂,不时捶打地面,制造“咚”“咚”“咚”的声音,进行威胁恐吓,没料想酿成悲剧,造成了死亡后果。陈、张二人真诚认罪悔罪,并表示认罪认罚。

经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获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谅解,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犯刑讯逼供罪,具有坦白交代、认罪认罚、获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谅解,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辱骂威胁,所起的作用较小,定罪免刑。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表服判。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思想认识、内部制约、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积极响应,以案为鉴,要求全市干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回顾此案,我们深深感到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检察官查办司法领域人员渎职犯罪需要不断提升侦查能力。在建党百年之际,我们更要通过全面开展教育整顿,持续筑牢政治忠诚和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净化司法环境,做依法治国的护旗手、实践者!

选送单位:锦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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