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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首例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时间:2018-04-04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4月4日,由铁岭市昌图县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指导督办下,铁岭地区提起的首例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全国、省、市、县四级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省、市检察院领导以及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同志旁听了庭审,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

2015年至2017年11月间,王某某未经审批,在昌图县东嘎镇东嘎村私自开设塑料颗粒加工厂,将生产中产生的大量污染废水及废物残渣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内渗坑中。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对周围土壤及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法院经审理对该案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万元,对被损害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完成。

案件宣判后,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尽快恢复环境。

该案的开庭审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吴艳良旁听庭审后表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有效保护铁岭地区的生态环境,既是践行党委政府推进绿色发展新理念的措施,更是保障人民生活和生存空间的体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铁岭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查办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履行了党中央赋予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

据悉,2017年7月1日,自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铁岭两级院围绕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公益诉讼案件立案39件,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5件,部分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形成了“预防+打击”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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