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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院:积极探索 大胆尝试 不断开创本溪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时间:2014-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检察院

积极探索,大胆尝试

不断开创本溪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至此法律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地位,为检察机关有效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溪市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探索与实践,从无到有,从监督薄弱到机制健全、操作规范,得到不断发展,对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法院“执行难、执行乱”的状况,在保护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工作经验得到上级院的充分肯定。

一、本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探索起步

2000年以来,本溪市检察院民行部门通过办理民行申诉案件,发现来访当事人反映法院在执行环节的问题逐渐增多,而且法院执行工作也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当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立法缺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仅限于对法院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对法院执行环节的监督,因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在法院执行环节,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及检察建议不予受理的规定而处于空白状态。有效开展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成为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一个急需探索的重要课题,并摆到了议事日程上。

(一)更新观念,深化认识

面对执法监督的新形势,我们不断更新观念,深化对执行检察监督的认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科学发展的思维方式,准确把握民行检察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规律,正确认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意义、作用,在此基础上,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同时突破法律条文框框,延伸监督触角,适时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既可以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保障法律的权威和正确实施,又与现有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本质不相违背,这坚定了民行部门勇敢面对当时因民事执行监督无明文法律依据所带来的困惑和做好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信心。

(二)找准突破口,打开工作局面

找准执行监督的突破口,突出个案查办,是打开监督局面的良机。2003年,市检察院民行部门以查办某区法院副庭长何某所办的一起欠款纠纷执行案件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全面启动了对民事案件执行环节的监督。经审查,何某在案件执行中弄虚作假,私自出具一份与事实和法律相违背的民事裁定书,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30余万元,最终何某因枉法裁判行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此案在两级法院引起震动,并促使法院作出积极回应,表示在执行工作中,法院工作人员一定要遵守法律,配合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监督。

二、本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

虽然通过个案办理打开了工作局面,提振了两级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士气和决心,但监督范围有哪些、怎样监督、如何规范监督又成为民行部门亟待统一认识、研究解决的问题。市检察院民行部门从案件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入手,认真分析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法院在执行时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形,准确把握监督的方向,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监督力度。

(一)明确监督范围,确定监督方式

明确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是推进执行监督工作的坚实基础。民事执行监督是对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决定执行、实施执行等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既包括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也包括对民事执行工作人员廉洁性的监督。因此明确了四个“监督范围”,即:监督执行主体是否合法;监督执行客体是否合法;监督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监督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包括对法院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和调解的监督,以及对法院在执行环节违法决定中止执行、执行终结、执行回转、超额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同时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监督,确定三种监督方式:一是对法院在执行裁判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通过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监督法院依法整改;二是对有反映的简单执行案件或有较轻违法行为的执行案件,可通过口头建议的形式纠正;三是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依法立案查处。在监督中,突出“三个注意”:一是注意在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发现可能在执行环节出现的问题;二是注意从执行活动中展开监督;三是注意查处民事案件背后执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加强对执行人员乱作为进行监督的同时,对执行人员的不作为行为也进行了重点监督。如,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判决赔偿后,因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怠于执行,而受害方因迟迟得不到赔偿,造成了生活困难,该案成为了信访案件。市检察院受理后,向法院发出了加强执行力度的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这一建议,加大了执行力度,多方查找,最终强制被执行人按判决赔偿到位。通过办理案件积累的经验,为建立本溪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途径和模式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开展监督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深化执行检察监督的强大动力。民行部门通过办案实践,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规范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进行了多角度、多层面有益的尝试,促进了执行监督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是与市中法会签文件,确立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地位。为进一步积极探索和规范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市检察院于2007年制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民事执行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及监督的重点案件。2009年,为进一步加大对法院执行环节的监督力度,民行部门在认真总结几年来本溪地区执行监督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积极运作,与市中法会签了《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次以文件形式确立了本溪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环节的法律监督地位。《意见》从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检法两家就民事执行监督问题进行定期交流信息和工作联系制度等方面予以明确。经过一年的工作实践,又对会签的试行文件做了补充完善,于2010年检法正式会签了《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执行监督原则、案件来源、范围、职责、方式及机构设置等六方面进行了详尽规定。

二是创建执行监督检察室,强化监督长效机制。2010年,市检察院又在民事执行监督的规范、完善和深入上狠下功夫,创建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3月16日,市检察院在市中法执行局正式设立了全国首家执行监督检察室,每周二、五检察官在检察室工作,专门负责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有效地监督法院执行活动,及时预防和发现渎职或贪污贿赂犯罪,对执行人员形成制度上的约束,从而促进执行人员严格依法执行,较好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部门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的原则。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可行的加强执行监督的具体工作细则。2012年,六个县(区)检察院也相继在法院设立了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室,有力推动了本溪地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态化。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室设立后,检法两家相互配合办理了一批执行案件,在法院选择审计、拍卖、评估等单位时,检察室都派员到场监督,如一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国外,在选择评估单位时不能到场,执行局邀请我们现场监督,机选评估单位,确保选择的公正性。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执行异议的案件,实行共同审查,确保执行案件的公正性。如,建工开发公司不服法院执行案,法院在执行时,依据有瑕疵的公证文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检察院就此提出纠正意见后被法院采纳,为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当时在本溪市中法调研的省人大内司委,对市检察院开展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借力”开展执行监督。在开展执行监督初期,因为没有规范的制度制约,检、法两院对案件的处理易出现各行其是的情况,市检察院在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时,主要是通过与社会各方监督相结合,借力强化执行监督的职能作用。当时市检察院建立了与人大跟踪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的外部监督机制。如港商吴某某不服本溪市中法执行案就是借助舆论力量,促进执行监督的典型案例。港商吴某某到本溪投资成立化工厂,本溪合资方原有一欠款纠纷案,本溪市中法在执行该判决时,将吴某某自用轿车扣押用以偿还本溪合资方的欠款,侵害了吴某某的利益,对本溪招商引资的经济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鉴于此案的特殊性,市检察院一方面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另一方面,及时联系了本溪日报、本溪电台对此案进行了跟踪报道。最终市中法采纳了检察建议,退还了扣押车辆并对扣押期间造成的车损予以了适当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当时招商引资、“优化环境、诚信服务”活动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本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成效影响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执行监督,以法律手段积极纠正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及不当情形,有效规范了执行行为,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推动了人民法院整体执行水平的提高,也树立了民行检察监督的威信。法院从被动应付到达成共识、积极配合,甚至主动邀请监督,有效增强了执行合力。市中法几任院长都极力主张检察院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执行监督检察室负责同志也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为廉政监督员,从而形成了一个既有监督又有配合的良性监督环境。

(一)敢于善于监督,树立执行监督权威。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民行检察干警不断加强学习,全面掌握法院执行活动的程序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加强执行监督能力建设,善于发现问题是做好执行检察监督的有力保障。同时,“有为才有位”,民事执行监督触及的不是法院的利益就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要敢于碰硬。如本溪县法院审理的工商银行本溪分公司诉晶峰硅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市中法执行晶峰硅业有限公司的140余万元后,以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无力偿还剩余债务为由,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工商银行提出了监督请求,我们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晶峰硅业有限公司尚有存款274余万元可供执行,且晶峰硅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桓仁支行的部分抵押资产,在原执行过程中未予评估拍卖。此案涉及到企业改制,监督不利可能引起群体访。另外,地方政府也不愿意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而使地方企业财产被执行,各方压力接踵而至。为维护司法公正,我们顶住压力,向市中法提出了检察建议,指出应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也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助力解决执行难题。加强协调配合,是改善执行检察监督环境的重要途径。两级院在执行监督工作中,从维护司法权威出发,做到了监督不忘配合,在配合中突出监督,通过对个案监督,为法院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如市中法在一欠款纠纷执行案中,依据本溪仲裁委员会错误的仲裁而导致了错误的执行,在对本溪县粮库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引发粮库职工强烈不满而群体上访,并到检察机关申诉。一方是因工程款未追回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一方是粮库职工不服执行而导致的群访事件,法院的执行陷入两难境地。面对本案的特殊性,市检察院民行部门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积极出面帮助市中法做孟某某的思想工作,建议其用诉讼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孟某某同意后才向市中法提出了撤销执行裁定的检察建议。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撤销了原执行裁定,本溪县粮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孟某某与成达房地产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也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三)服务稳定大局,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办案中,民行部门注意从源头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理本溪县连山关滑石矿315名职工集体访案件中,了解到该滑石矿因债务纠纷被某资产管理公司诉至市中法,滑石矿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860万元。滑石矿清算组与资产管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用全部矿产抵顶欠款。法院执行时,315名职工因最低生活保障金没有被预先提留,引发了职工的强烈不满导致集体上访。接到申诉后,针对案件涉及人员多、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市检察院民行部门首先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一方面先以口头建议的方式建议执行局停止执行。另一方面,要求职工耐心等待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经审查后,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职工利益为由,向市中法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市中法中止执行,并对原民事纠纷案件提起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315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本溪市两级院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十几年来,通过案件办理、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群众反映强烈的法院“执行难、执行乱”的状况。2011年3月,“两高”会签《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时,本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已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全市两级法院民事执行案件质量和效果明显提高,不服执行案件的申诉明显减少,对执行人员的投诉明显减少,收到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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