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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龙港区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获有罪判决

时间:2019-03-07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0日,葫芦岛市龙港区检察院对蒋某某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向龙港区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为葫芦岛市龙港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1月21日,该案在龙港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币一万五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并在葫芦岛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龙港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初至2017年2月,被告人蒋某某在龙港区某大型酒店担任面点师期间,明知在制作花卷的过程中严禁添加含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含铝泡打粉,仍然进行添加。2017年1月24日,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店当日生产的花卷进行抽样检验,经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花卷中铝的残留量为564mg/kg。龙港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国家严禁在小麦粉及其制品制作过程中使用含铝泡打粉,仍然使用其制作花卷予以销售,其行为应当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诉请被告人蒋某某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龙港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龙港区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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