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民事检察

凌海检察持续发力,又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 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时间:2018-04-18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4月11日,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继张某某、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后,又一件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锦州、阜新、葫芦岛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二十八位检察官到场观摩了本次庭审。

2017年3月份,被告段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废油泥非法倾倒在凌海市翠岩镇后田家村茬沟西山天利防水材料厂油坑内,并未采取任何防污染措施。

2017年3月9日,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翠岩镇天利防水材料厂院内的废油泥属于危险废物。2018年2月8日,经锦州佳仕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被告段某某倾倒废油泥共计205.262吨,治理受污染土地费用预计需要人民币263,538.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由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人以被告段某某违法倾倒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行为足以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就此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法庭提交了对废油泥理化性质的鉴定意见书和废油泥数量及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的价格评估报告,并出示了本案鉴定评估费用的发票。公益诉讼人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承担废油泥无害化处理费、运输费263,538.83元,并依法承担本案鉴定和评估费用人民币48,500.00元。被告段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对公益诉讼人起诉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案件审理结果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東之后,锦州市检察院和葫芦岛市检察院民行部门检察官针对本次案件办理和庭审过程,在凌海市院召开了交流会。

凌海市院检察长张丽出席了此次两地检察机关的交流会,对凌海民行部门同志们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赞誉,并对锦州市院和葫芦岛市院的各位领导表示了热烈欢迎。 锦州市院民事检察部负责人和凌海市院副检察长分别对凌海市院民行检察官出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给予了肯定和好评。凌海市院民行部门分享了此次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过程和有益经验。葫芦岛市院及其各基层院民行检察官咨询、了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及相关实体问题,市院民事检察部及凌海市院民行部门同志耐心地一一予以解答。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号-1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号甲 邮编:130022
联系电话:024-866866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