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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检察机关依法批捕“套路贷”案件5名犯罪嫌疑人

时间:2020-01-02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说是提供个人消费贷款,放款快、无风险、低利息,实际上通过“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平台费”等一系列名目扣除借款,一步步骗你“上钩”。

辽阳市弓长岭区检察院近日以涉嫌诈骗罪对5名实施“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套路贷”案件。

由于此案系该院受理的首例“套路贷”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该院党组高度重视,委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就该案相关事实、收集证据、法律适用,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

经查,家住弓长岭区的戴某福、周某军以其经营者寄卖行为依托,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条、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等协议,在放款时提前扣除利息等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得款明显低于合同约定贷款数额。以“验点费”“好处费”“家访费”等名义收回部分款项,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施压,采取纠缠、滋扰、恐吓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利息”。通过虚增借款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从2017年起,作案次数达10余次,涉案金额共计100余万元。

“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不法分子常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广撒网”,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

检察机关提醒,不要去无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尽量到规范的金融机构借款。签订借贷合同(协议)时,必须认真逐一审视相关条款,谨防入套,发现被“套路贷”后应立即报警备案,并在第一时间到相关部门咨询,并要求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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