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已逝,岂容诋毁?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近日,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受理一起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查办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网上侮辱四川救火烈士涉嫌寻衅滋事罪案,经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已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19年4月2日17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自治街一岚堂拉面店内,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踏板车改装、二手车交易”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四川凉山大火负面言论,传播“烧少了”、“多烧死点人”、“消防官兵就是脑子缺根筋,当什么消防”等恶意言论,侮辱救火英雄,引起公愤,受到网民强烈指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诋毁英烈名誉、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侵犯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目前,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