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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检察机关涉油气犯罪相关建议被最新司法解释采纳

时间:2018-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对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辽河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多项完善意见和建议被该《意见》采纳。

2018年7月,省检察院转发最高检通知,要求各市分院对上述《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两级院公诉部门迅速响应,结合辽河司法实践,特别是认定难、取证难的问题,对相关征求意见稿进行逐条分析研究。经过充分研讨,就“危害公共安全”、“盗窃未遂”、“共犯”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以及“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被盗油气处置、处理”等七大项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十二条。相关意见、建议在下发的《意见》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其中,辽河检察机关提出的,将采用切割、打孔、撬砸、破坏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手段,采用开、关等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手段盗窃油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将“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盗窃油气未得逞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责等建议,被《意见》直接采纳。

辽河两级检察院作为全国唯一定向服务于石油企业的检察机关,历来都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特别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近十年间先后打掉了侯兴文、王振波等十多个打眼盗油团伙,有力遏制了一度甚为猖獗的破坏油气设施犯罪势头,与此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辽河检察机关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发挥自身优势,为辽河油区稳定、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助力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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