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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昌图县公、检、法、司联合“出击”共同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时间:2018-01-26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各阶段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提高铁岭市昌图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水平,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与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昌图县公安局、昌图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多次联合会商、探讨与修正,最终制定并联合签发《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了条件。

《办法》对公、检、法、司四部门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均作出了细致规定,从多角度维护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在援助时效方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司法救济方面,在司法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通知法援律师到场,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在被害人援助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要求各部门帮助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在法援律师选用方面,优先选用具备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等等。

为了更好地执行《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检察阶段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对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做出更加细致规定,并各自确定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及时传递案件开展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确定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法律援助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完善。

通过铁岭市昌图县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磋商,制定了上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使铁岭市昌图县公、检、法、司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中有规可依,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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