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

铁岭银州未检提前介入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时间:2018-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6日,铁岭市银州区某淘气堡内发生一起打人案件,被害人为十三周岁男孩与他的母亲。现场视频近日在网络媒体和新闻媒介上广泛传播,引起广大群众关注,同时此案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铁岭市银州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得知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管辖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申请提前介入该案件。

嫌疑人何某、宫某、宫某华三人已于1月8日11时许到工人分局投案自首。1月9日,铁岭市银州区检察院未检干警前往工人分局与承办干警共同调查、研究该案件。目前三名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刑事拘留,被害未成年人转致沈阳市医大医院救治。

针对本案,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一方面将认真履行引导侦查的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案件,加大指控犯罪力度,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暴力伤害事件。另一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暴力伤害事件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尤其心理产生巨大影响,事后的应急和处理十分重要。检察机关将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让被害未成年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同时,检察机关将结合办案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儿童游乐场所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杜绝类似重大恶性案件的再度发生。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号-1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号甲 邮编:130022
联系电话:024-866866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