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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真心关爱涉罪少年重返校园

时间:2016-05-18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与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最根本的区别。
    葫芦岛市检察院公诉处未检办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司法理念,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仅把主要精力集中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更加注重参与对未成年人的帮教、监督和保护,积极促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如在办理任某某等人聚众斗殴上诉案件中,葫芦岛市检察院未检办承办检察员发现,任某某等六人以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被起诉到法院,其中有一人系成年人,五人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中的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系某技校学生,应同学之约参加了该起聚众斗殴案,一审判决六名原审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其中除任某某之外的五人适用缓刑,而对任某某判处实刑。为此,任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承办检察员进一步审查发现,本案中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害人所受伤害的直接责任人,其他积极参加者以及参与本案的成年人,均被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任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均不如其他原审被告人,案发之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一审判决未对任某某适用缓刑的根本原因在于审前社会调查,该审前社会调查认为任某某于2008年有盗窃前科,调查的结论是“慎用非监禁刑”。未检办承办检察员经向任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详细了解情况,又专程到当地司法所进行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员认为,任某某2008年刚满10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使有不良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前科”,《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和《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中的内容有不当之处,不能因此而对任某某慎用或者不适用非监禁刑,应当充分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为此,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任某某适用缓刑。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任某某改判缓刑。终审判决后,任某某重返校园继续学业,其母亲为表达感激之情,特向葫芦岛市检察院公诉处未检办赠送一面锦旗,表扬未检办“明察秋毫公正执法,真心关爱青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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