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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南票丨检察建议推动公安机关为失足未成年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时间:2021-09-15  作者:  新闻来源: 葫芦岛市南票区检察院

近日,葫芦岛市南票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为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陈某某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成功帮助其向党组织靠拢。

沈阳某大学学生陈某某,曾因未成年时涉嫌聚众斗殴罪,经由南票区院审查对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六个月。考察期满后,该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犯罪记录封存,并于同日将该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2021年7月19日,陈某某母亲通过电话向该院反应陈某某现在就读于沈阳某大学,因平日表现良好,学校老师推荐其入党,因入党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遂委托其母亲到陈某某户籍所在地即南票沙锅屯乡派出所申请开具,值班民警称在公安系统查到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并有刑事拘留记录,不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陈某某母亲向民警出示《不起诉决定书》《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决定书》等文书,民警仍拒绝为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经该院核查,陈某某除本案外无其他犯罪记录,符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条件。该院领导了解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积极同公安机关沟通,了解公安机关干警的顾虑。公安民警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卷虽已封存,但在公安机关前科劣迹查询系统上仍然显示有被刑事拘留的记录,在封存未成年人案件信息上存在漏洞,为未成年人开具无犯罪记录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该院领导向其全面阐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详细说明为将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落到实处,必须彻底贯彻我国未成年人的特别刑事政策,为公安机关顺利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陈某某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该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为陈某某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检察建议发出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层层请示上级,并于2021年9月3日为陈某某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陈某某的母亲拿到证明后十分感动,称曾失足的孩子还可以靠近党组织,要感谢检察院,南票区检察院是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人民检察院!

此次检察建议的制发,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检察监督的重要举措,不仅为失足的未成年人撕掉了犯罪的标签儿,还为孩子今后的成长铺平道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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