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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元宝区检察院办理一例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

时间:2019-04-16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元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丹东地区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元宝区法院开庭审理。市检察院未检组观摩庭审并进行指导。

前年底,因为缺钱花,14岁的小明(化名)伙同朋友(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小杰(化名)进行殴打,抢劫其手机。元宝区检察院经过多次提审并依法审查在案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小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其谅解,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在依法听取了小明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小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元宝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小明在元宝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耐心细致的法庭教育后,当庭悔过,表示绝不再犯。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但能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尊重和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心理辅导,助其回归社会。丹东检察机关以案件为切入点关注犯罪产生的原因,以依法、公正、高效的方式,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提供了可复制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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