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

在刑事执行检察中规范司法行为

时间:2015-11-25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根据专项活动的重点内容,结合省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要求,认真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活动监督,着力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改革中创新,在规范中发展。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突出重点,围绕高检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八个方面内容着力解决共性问题同时,针对执行办案规范和办案纪律情况,逐一对照检查,着力查找和解决刑事执行检察各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个性问题,特别是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进行深入查找和剖析,着力解决和整治;结合本院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安排,制定望花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放在排查摸底、汇总梳理、剖析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集中解决问题。
    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范,严格执行办案规定和办案纪律,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和《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规范审查监督程序,规范使用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促进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规范使用。认真落实新出台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复查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的新情况,进一步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参照高检院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规定,规范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注重审查监督,在审查中主要从暂予监外执行犯罪的病志及司法鉴定入手,病情是否符合真实,是否为正规医院所出具,监外执行期间是否及时积极治疗病情,是否有为达到监外执行目的而不及时积极治疗病情等现象,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是否与其病情诊断相一致,在监外执行期间有无脱、漏管现象,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间断现象。为实现对监外执行罪犯长期化,动态化,规范化监督管理,加强对监外执行检察的力度,采取四结合制度:一是逐人见面与审查矫正档案相结合,要求矫正机关严格建档,在与监外执行犯罪见面时严格审查矫正档案内容是否规范、全面,有无脱漏管现象。二是审查病情、司法鉴定与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例相结合,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病情审查的同时,注重审查司法鉴定是否依据病情所出具,病情是否达到了保外就医的必要性,针对病情不清,司法鉴定有疑问的,及时请教相关人员,必要时到就诊医院查询。三是深入社区与整改相结合,检察机关每月深入社区矫正机关了解矫正机关对矫正人员的执行、管理有无脱漏管现象,是否制定了矫正方案,是否定期执行管理,并注重帮助社区矫正机关建立监外执行监改小组。四是定期检查、联席会议与信息反馈相结合,每月听取各街道司法所长介绍辖区内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日前,对1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罪犯向法院提出建议收监执行,法院采纳了该院意见。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号-1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号甲 邮编:130022
联系电话:024-866866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