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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检察院推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探索

时间:2015-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2015年初,最高检对2014年在全国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30个先进集体进行公开表彰,大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名列其中。同样是在2015年初,最高检公开宣布,将内设机构“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
    那么,大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两年前进行的“1十1”整合产生了哪些“化学反应”?成效如何?有何经验和感悟值得分享?
    交付执行环节理顺了
    2014年8月,刑事执行监督局副局长梁武的案头上,摆着一份来自大连市看守所的“告状信”。看守所“告”的是监狱。原来,大连市看守所将一名被法院判刑的在押人员移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时,遭到监狱方面拒绝,原因是那名在押人员事先往自己的胸口拍针。
    如果监狱因此就不接纳已判决的人,就会让那种通过自残来逃避到监狱服刑的不良企图得逞,而且会对看守所里那些等待判决的在押人员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按照中央政法委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精神,监狱不得以存在健康问题为由拒收罪犯。于是,刑事执行监督局派员依法介入,在与监狱方面进行沟通后,移交工作顺利完成了。不久后从其他地方看守所转来的十几名“拍针”在押人员,监狱方面都没有再拒收。两个部门整合后,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拧成了一股劲儿。2014年,该局先后对20余起交付执行环节出现拒收问题的案件依法介入监督,经过协调,确保了交付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的监督确立了无形的品牌。如今,当交付执行遇到阻碍的时候,找刑事执行监督局协调已经成为当地法院、看守所和监狱各方面都认可的解决方案。
    侦查一体化效能提升了
    2014年6月,大连市监狱来了30多名检察人员。在协调监狱方面将目标监区人员全部转移后,对监室进行了拉网式检查。这次“清监”行动,实际是大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组织的一次大规模的侦查取证活动。该局副局长王跃东介绍,检察人员起获了包括写有银行账号的纸条等大量关键证据,让在监狱内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无处遁形,并彻底打掉了其背后的“保护伞”。
    以前的监所检察部门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具有侦查办案职能,但办案人员不足成为最大的“瓶颈”。有的基层院监所科只有一两个人,别说办案,连事务性的工作都做不完。
    大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借助整合的契机,在推进侦查一体化方面做了很多尝试。原有的监所处和城郊地区检察院整合后,人员总量没变,但根据办案需要可以统筹调配,相当于办案力量扩充了一倍。不仅如此,该局还把一体化的思路延伸到了基层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据了解,刑事执行监督局成立2年时间里,大连市两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8件19人。与办案数量提升相伴随的,是检察人员办案水平的提升。
    探索者的压力
    自2013年3月出任大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首任局长以来,李雅新考虑最多的还是如何拓展刑诉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新增职能。
    2014年3月,李雅新牵头对大连市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摸底调查。他们用了一个半月时间,对大连市11个基层检察院、3个市院派驻检察室进行了实地调研。获悉的情况很不乐观。
    李雅新介绍,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程序性的监督活动,发现违法机制、纠正违法机制等操作层面的制度完善很关键。比如,财产刑执行信息如何获得、发现违法问题后如何提出纠正意见,以什么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如何落实等。但是,由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只是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基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感到无所适从。特别是其中一些问题不仅涉及检察院一家,还关涉公安、法院、监狱等部门,这既需要上级机关加强制度设计,也需要基层积极探索实践。
    遭遇制度瓶颈的不仅是财产刑执行监督这一项,工作中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监督等其他新增职能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为帮助基层破冰,大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在建章立制上进行了积极尝试。比如,他们已经制定了适合本地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监督的实施细则,准备下一步会同公安、法院等单位及大连市检察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并会签有关文件。

 

                           2014年3月26日,大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到大连市旅顺口区检察院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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