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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会签《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8-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5日,辽宁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召开联席会议,决定会签《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计61条近万字,篇幅比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增加了近一倍,内容更加丰富、可操作性更强,增加了职责分工、信息发布的内容,细化了工作原则、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收集和使用、协作机制等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各个执法司法单位,应当按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依法从严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中,应当树立起全局观念,分工负责、通力合作,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现象,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实施办法》明确,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活动、公安机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察院经过公安机关商请,或者认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侦查方向,对关键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出意见,或者对环保部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提出整改建议,提高办案实效。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发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环保部门或公安机关。

▲《实施办法》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联络员制度,明确专门的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形成会议纪要,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建立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对各地区办理的重大案件进展情况、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问题联合督办,确保案件顺利办结。建立双向咨询制度,执法司法机关要相互配合支持,及时全面回复专业咨询。建立打击环境犯罪专家库制度,为查处环境案件提供专业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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