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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沙河口区院:加大非诉执行监督力度 助力行政执法落在实处

时间:2014-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检察院

加大非诉执行监督力度  助力行政执法落在实处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在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日益增加的新形势下,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为拓宽执行检察监督领域,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确立了新的民行检察工作方向。以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开展执行工作、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使职权为工作目标,以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为民行检察工作重心,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评查为工作切入点,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5月8日,王广生等三名农民工来我院反映情况称,他们一百多名农民工被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841790元,执行时已向法院提供了财产线索,但法院一直未予核实。因法院对本案怠于执行,致使农民工迟迟拿不到应得的血汗钱。

我院民行部门受理此案后,非常重视,及时调取了法院相关的卷宗材料,了解到农民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宏兴达公司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2月8日向宏兴达公司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841790元。在宏兴达公司逾期未履行的情况下,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确认并予以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强制执行人民币11.9万元,执行款已给付申请人,又于2014年初强制执行人民币10万元后即终结执行,执行款人民币10万元至今未给付申请人。

我院民行部门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非诉执行违法案件,法院的执行行为已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查证核实后,一方面,经过检委会决定,我院民行部门向沙河口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尽快对执行线索予以核实,将剩余执行款执结完毕,并对已经执行的人民币10万元,尽快给付申请人。同时,以该案为切入点,调取了法院近年来的所有非诉执行案件,尤其是涉及民生领域和弱势群体利益的非诉执行案件。经过逐一评查,挨个研究,发现了一批存在怠于执行问题的非诉执行案件,总结归纳后向法院发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书。法院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就检察机关提出有问题的非诉执行案件召开审委会,部署重新复查所有非诉执行案件,对没有执行、怠于执行的,要求办案人说明原因,对玩忽职守的法官要追究责任,保证规范有序地开展非诉执行案件工作。

另一方面,我院与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监察大队签订了《关于建立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形成行政机关非诉执行监督机制。一是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报送每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检察机关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调取相关案件材料。二是规定针对行政相对人在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劳动监察大队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劳动监察大队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或不宜自行强制执行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规定检察院同劳动监察大队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调研活动,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确定专门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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