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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全省首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时间:2018-12-19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审理完毕,当庭宣判。这是丹东市检察机关以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第一案,也是辽宁省检察机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2005年3月,丹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招拍挂的方式竞得丹东市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城乡规划局调整该地块的用地面积及容积率,建筑面积实际增加,该公司需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为此,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缴2884.4万元。然而,补充协议签订后,该公司至今未依法缴纳,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2018年1月17日,振兴区检察院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向该公司依法追缴该笔国有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国土资源局于3月7日书面回复,称其已向该公司发出追缴通知书,要求其依法缴纳所欠国土出让金及滞纳金。但该公司未按通知要求缴纳,且国土资源局并未采取其他履职举措或者替代性方案予以追缴,国家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经层报最高检察院审核批准,11月7日振兴区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列举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涉案公司一直欠缴国土出让金,国土资源局长期未正确行使追缴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局不履职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追缴国家损失。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表示虽然涉案款项并未追回,但其通过发送追缴通知书等措施已审慎的履行了法定职责。双方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国土资源局是否依法充分的履行其职责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庭审历时2个多小时,鉴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国土资源局对某公司不缴纳国土出让金未依法履行收缴职责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履行职责。

本次庭审受到广泛关注,辽宁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丹东市人大内司委有关领导,丹东市检察院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丹东地区两级公益诉讼部门工作人员及新闻媒体等80余人参加此次庭审观摩。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对本次庭审一致赞许。他们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新时期赋予检察机关的新使命,检察机关工作做得非常扎实,通过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

庭审结束后,在丹东市检察院召开了庭审观摩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分别发表了意见。辽宁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三处处长徐娴对庭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认可,认为庭前组织有力,庭上发挥稳定,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的决心。丹东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刚表示,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将以本次诉讼“实战”和庭审观摩为契机,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强化综合素能的提升,为今后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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