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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丨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家门口”的公开听证

时间:2022-01-31  作者:  新闻来源: 省检察院办公室

按照高检院在2022年1月4日制定的《关于对重复信访案件探索开展上门听证的通知》精神,营口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对盖州市九垄地满族镇正黄旗村已71岁的邓某开展“上门听证”,成功化解一起多年的重复信访案件。

1月18日,一场降雪意外来临,营口地区温度骤降。考虑到天气寒冷,申诉人年龄较大,居住地路途偏远,为免于申诉人顶风冒雪奔波往复,在征得王宇明等3名受邀人民监督员和曲雪静等6位市人大代表同意后,决定把听证室搬到申诉人邓某的家门口,上门听证。

1月19日上午7时,办案团队一行人带着听证会设备和材料,在冰雪路面驱车近两个小时,来到邓某所在的村里。

邓某所在的盖州市九垄地满族镇街道办事处得知检机关的来意后,主动提出把听证会从邓某的家中搬到办事处。就这样,一场原定于在市检察院召开的听证会,在邓某家门口如期举行。

邓某是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的被告人,原案认定1977年至案发时,邓某在家中非法储存黑火药1000余克,法院判决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邓某不服,向我院申诉,并持续上访。

受理该刑事申诉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席建林组建市检察院和盖州院两级院办案团队,多次赴邓某家中,当面听取邓某的申诉理由和意见。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检察机关发现这位七旬老人之所以一直不服法院的判决并持续申诉,在于其始终认为家中所存火药应不属于爆炸物,且这种认识在农村地区较为普遍。但是从保护公共安全出发,非法储存爆炸物的隐患及危害极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的安全,应切实加强安全教育扫除错误认知。年关将至,结合营口市人民政府于春节前发布的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办案团队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强化对本案的释法说理。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办案质效。2022年1月初,在征得邓某的同意后,市检察院决定在春节前,以案说法,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定于1月19日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为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丰富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方式,本次听证会除了邀请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外,还邀请了六位市人大代表和多名群众共同参与听证。

在听证会上,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席建林作为主持人,介绍了本次听证的法律依据及目的,市检察院承办人董国超介绍案情和诉讼程序,盖州市院原案承办人卫晓丹介绍原案处理情况,申诉人邓某陈述理由。主持人和承办人共同举证和说理,详细列举了相关法律解释关于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类别和数量的相关规定,以及原案中对邓某家中所存物的鉴定,结合原案的笔录等内容,一一回应申诉理由。随后,三位听证员分别向邓某和承办人提问,并结合具体案情,表述了对此案的观点。提问结束后,三位听证员离开会场进行封闭评议。15分钟后,听证员当场宣读了评议结果,一致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主持人将法理与情理并重,语重心长地对申诉人释法说理和劝导,并向全场参与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得到了在场人大代表和群众的一致肯定和高度评价。参会的市人大代表纷纷表示,市检察院在群众家门口开展听证,是把检察工作做到了人民的家里、做到了群众的心坎上,拉近了群众与检察机关的情感距离,真正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人大代表曲雪静感叹地说:“公开听证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既有普法又有教育、既有宣传又有警示,一定要好好坚持下去”。申诉人最后表示:“我之前不懂法,经过你们大家的劝导,我心里悬着的石头也能放下了。谢谢你们。”

本次听证作为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的重点工作,也是市检察院联合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在群众家门口开听证会的首次尝试,用鲜活案例以案释法,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实现了将案件办完整、将法理说到位、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家门口”的良好效果。该案的释法说理与安全教育宣传紧密结合,有力履行了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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