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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4-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检察院

辽宁省十一届人大

三次会议文件(18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0124在辽宁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及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2009年,省检察院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带领全省检察机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全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把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的根本途径,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

(一)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1,935人,提起公诉46,001坚持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共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15,553人,提起公诉17,822人。坚持严肃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惩严重危害经济安全、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批准逮捕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嫌疑人1,395人,提起公诉1,808人。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3,245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决定不起诉1,826人;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对因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二)深入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1,936人,提起公诉1,71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3亿元。一是着力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650件,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21人,其中厅局级以上8人。二是着力保障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紧紧抓住商业贿赂犯罪易发多发部位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303人,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198人;深入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管理等领域和环节的职务犯罪嫌疑人563人;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非法批准征用土地、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嫌疑人156深入开展依法同步介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专项调查工作,介入重大责任事故74件,立案侦查事故背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14件。三是着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围绕全省在工业固定资产、基础设施和农业、房地产等领域的重点项目投资,在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等可能发生犯罪隐患的环节和部位扎实有效开展专项预防,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坚持依法介入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哈大和盘营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共开展重大工程专项预防390项,涉及工程资金2,763亿元;完善和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受理查询1,091次;发出预防检察建议671件,采纳率达100%;帮助有关单位落实预防措施1,352项,书面提出纠正违法218件。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切实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一是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督促立案1,161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189人、追加起诉950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3,266人、不起诉395人。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81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72件。加强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确保对死刑案件质量的监督。二是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51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21件。对认为裁判正确的,重视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三是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20人,监督纠正不按照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518件次。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了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对全省20个市级看守所、53个县级看守所监管执法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严肃打击牢头狱霸,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四是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查处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171人。

(四)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把妥善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共妥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3,472件次。一是不断完善控告申诉工作机制。制定《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领导干部接访包案工作暂行办法》和《执法行为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办法》等项制度,明确工作程序、方法和责任。二是深入开展排查化解涉检信访工作。开展积案化解年专项活动,共排查出133件涉检信访积案和存在赴省进京上访可能的重点涉检信访案件。省检察院对其中88件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就地联合接访、组织复查。全省检察系统首次实现进京上访案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登记数全年保持为零的目标,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表彰。三是进一步畅通控告申诉渠道。在全省16个市(分)院全面开通“12309”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实现了受理举报方式上的转变和对原有举报电话系统性能的进一步提升。共受理群众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信访7,043件,控告信访2,035次。

二、大力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

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为重点,着力强化对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一是狠抓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检察人员的党性观念、法治观念、宗旨意识、法律监督意识;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教育,确保检察人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检察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63个集体和22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二是强化业务能力建设。以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正规化分类业务培训。选送省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市县级院检察长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轮训,组织市县级院领导班子成员素能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和初任检察官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司法考试考前培训等,培训检察人员1,640人。开办辽宁检察论坛,举办法学讲座,广泛开展公诉理论研究年、优秀法律文书评选、庭审观摩、精品案例评选、岗位素能测试和信息化应用等提高业务能力的活动。三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做好省级以下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改革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开展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切实解决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问题,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重点执法岗位和环节的监督,严明办案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8四是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召开全省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现场会,制定并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实施意见(五年规划)》。省检察院党组带头深入基层,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补充政法专项编制,将为全省检察系统增加的684个政法专项编制全部分配给基层院;为基层院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46名,并选派业务骨干到基层锻炼,缓解基层院办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等困难。加大对贫困地区检察院经费保障、装备建设的支持力度,帮助协调基层院偿还两房建设债务。

三、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依法监督以及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一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年共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17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办复,与代表见面率和代表满意率均达100%二是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坚持定期向人大代表送阅《检察工作汇报》专刊,及时主动汇报工作情况。坚持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定期走访代表征求意见。省检察院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全省检察机关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21次、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30次,全省检察机关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和专题报告工作145次。三是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去年926日,省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省检察院立即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同时,围绕如何贯彻好《决议》精神,组织人员专门走访了466名省人大代表,面对面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全面贯彻落实《决议》的实施意见。四是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定期向政协委员送阅《检察工作汇报》专刊。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共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五种情形案件195件。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服务大局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找得还不够准,方法和措施不够多。二是法律监督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中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法律监督的主动性还需进一步增强。三是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还不高,在思想观念、执法理念、知识储备、能力水平以及力量配置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都还存在不适应之处;队伍的管理、制度的落实还有不到位的地方,个别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对基层检察院经费紧张、装备落后、办案力量不足、检察官断档等问题,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0年全省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着力在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调整、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上下功夫,着力在加强诉讼法律监督、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下功夫,着力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上下功夫,着力在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提升执法保障水平上下功夫,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围绕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中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制定打击预防犯罪,服务经济发展、促进辽宁全面振兴的新举措。继续严肃查办重大项目投资使用、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做好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实施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坚持服务发展与依法办案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使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真正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二)加大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认真落实依法从宽的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创新和完善检察环节维稳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提高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积极参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专项治理,全面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加强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坚持严格依法文明办案,正确把握办案力度、质量、效果、效率的关系,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惩戒功能和治本功能,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现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四)全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根本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在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诉讼监督年活动,突出监督重点,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强化诉讼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坚决依法查办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努力把公平正义真正体现在每一起案件上,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上。

(五)坚持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的人民属性,始终做到为民执法。加强专业化建设,完善教育培训内容,突出抓好领导素能培训、执法办案人员专项业务培训和新录用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加强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执法作风,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按照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的要求,加大对基层检察院特别是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的支持力度,认真解决基层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提高基层检察工作水平,筑牢执法为民的一线平台。

各位代表,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真抓实干的作风,努力提升全省检察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保障辽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有关情况和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关于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数量之间的关系问题(第2页):由于批准逮捕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一些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大于批准逮捕的数量,属正常情况。

2、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第2页):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恶势力犯罪案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案件,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

恶势力犯罪案件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的案件。

3、大案要案(第2页):大案是指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挪用公款、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及隐瞒境外存款等超过10万元的职务犯罪案件

要案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县处级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

4、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3页):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1)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被害人、有关群众、单位反映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经研究认为存在涉嫌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反映,或在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对依法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2)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包括:

一是不批捕。《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捕就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而作出的决定。

二是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

三是追加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四是追加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的涉嫌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直接决定起诉。

五是纠正违法。《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是依法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第4页):

1)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与刑事审判监督不同,民事审判监督只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6、再审检察建议(第4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7、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第4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看守所条例》第8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8三个至上(第5页):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9四个在心中(第 5页):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10两房建设(第6页)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需要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在诉讼活动中,需要接待群众来访、举报、申诉,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需要对有关涉案人员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行询问、讯问等,对安全性、保密性要求较高,必须设置相对独立且具有特殊设施的专门的办案用房。为查明案情,检察机关还要进行有关勘验、检查、审查、鉴定等工作,需要具备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必须设置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好两房,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治犯罪,切实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11三类案件五种情形案件(第7页):为了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全省检察机关从20039月起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和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等三类职务犯罪案件,有权提出监督意见。此外,还有权对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下列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2)超期羁押;(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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