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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1-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省检察院办公室

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司法保护

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1124日在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成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省检察院作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工作情况

近年来,省检察院坚持从营商环境建设在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进程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地位出发,全面吃透党中央及省委、高检院的决策部署精神,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努力将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司法保护落实到检察办案全过程。特别是去年以来,围绕建设“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省检察院领导班子结合司法办案实际,广泛走访民营企业家代表,倾听意见建议,了解企业所需、所盼,针对民营企业家提出的希望要求和意见建议,不断深化认识、深入研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务实举措营造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暖环境”。

(一)聚焦办事方便,优化对企服务。我省大部分民营企业为小微企业,其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弱,与行政、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较为明显。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一步增强检察服务供给,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法治指引,帮助解决法律难题,提振企业信心。一是着力打造服务民企平台。省检察院与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会签《关于建立健全与民营企业沟通协商机制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辽商·检察官面对面”和“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建立省检察院驻省工商联法律服务站,健全完善倾听企业家意见建议长效机制。二是深入开展检企对接服务。在全省广泛开展“送法进企”“一对一服务”等活动,畅通民营企业涉法诉求表达渠道,“零距离”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比如,沈阳市检察院成立检察官服务民营企业“博士团”和“硕士团”,启动“万人进万企——我有问题问检察官”法律服务活动。朝阳市检察院在全市建立7个检察服务站,打通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三是建立健全12309涉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全省检察机关通过信、访、网、电等渠道受理的涉及民营企业权益保障和权利救济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专门受理、高效办理,确保涉民营企业申诉、来信来访“当日受理、当日分流、当日移送”。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民营企业信访案件301件,已全部办结息诉,办理时限平均压缩近40%四是不断强化制度供给。在分析、回应企业需求中寻找创新灵感,把握创新机遇。先后出台《关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宁省检察机关关于落实〈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具体措施》等规范性文件22份,探索完善办理涉企案件、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机制。比如,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简捷监管办法》,进一步畅通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路径,全省已有755人次因生产经营需要,通过简捷手续实现高效批准和便利监管。
(二)聚焦法治良好,维护司法公正。针对民营企业家反映的不正当竞争、垄断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企业利益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问题,重拳出击,着力为营商环境“祛邪扶正”。同时,对于新领域、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刑民交织案件多、入罪标准过低、企业完善内控机制需要规范指引等问题,坚持客观公正履职,准确把握涉企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做到“审慎善意”。一是依法打击黑恶犯罪。坚决扛起“让黑恶势力在各行业无处生根”的政治责任,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向企业收取“保护费”等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起诉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等犯罪409人,起诉操纵经营“黄赌毒”犯罪832人。对重点行业领域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和突出问题制发检察建议2080件,有效规范市场监管秩序,最大限度压缩黑恶势力生存空间。二是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为守法经营而管、为健康发展而究,2018年以来,起诉各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犯罪4604人;起诉非公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855人;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3742人。重点惩治利用空壳公司、异地虚开、假报出口等手段抵扣税款或骗取退税等涉税犯罪。办理了“辽阳8·2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维护了钢铁耗材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三是精准办理不同情形案件。省检察院专门成立5个民营企业涉罪案件指导组,由院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在全省范围内强化下沉监督指导。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围绕土地使用、房地产开发、金融借贷等领域,全面审查由股东矛盾、利益纠纷等引发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企业负责人、骨干经营技术人员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2018年以来,依法不批准逮捕民营企业人员950人,不起诉802人,坚决杜绝“办了一个案件,垮掉一家企业”。四是扎实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针对企业因先违反行政监管规定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较多的情况,省检察院牵头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10家单位共同制定印发《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设置合规计划、考察期,帮助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并由专业机构进行监督评估。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合规情况、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全省已办理企业合规案件29件,居全国第4位。本溪地区办理的朱某某挪用资金案,通过适用合规制度使近200名工人避免失业风险。大连地区办理的侯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通过适用合规制度促使企业管理升级,成为全省首家通过ISO37301国际管理认证体系的企业。
(三)聚焦成本竞争力强,推动改善预期。针对部分民营企业家提出企业交易成本高、维权成本高、诉讼成本高的“三高”问题,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升司法公信,推动建立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确保市场公平竞争、良性发展。一是助力信用建设,降低交易成本。2018年以来,起诉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犯罪227人,确保惠商惠农政策公正有序落实。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进一步拓展虚假诉讼监督的案件类型和监督领域,对虚假诉讼案件提起抗诉449件,提出检察建议189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建立防范、惩治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完善包括检察工作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犯罪记录在内的应用机制和管理制度,引导树立契约意识,揭露惩治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二是强化司法保护,降低维权成本。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涉民营企业“挂案”排查化解工作,防止案件长期滞留在司法环节,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目前,419件涉民企刑事“挂案”已全部清零。与省公安厅会签《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犯罪案件办理的意见》,进一步推动监督关口前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2018年以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790人。创新将“小微科技企业及其投资者提起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件”纳入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范围,帮助企业解决该类案件举证难等问题,为创新驱动“保驾护航”。办理各类涉非公企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4421件,提出监督意见1902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亿余元。把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错误分配财产等问题作为民事执行监督重点,保护企业资金链条。三是积极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开展“涉民营企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防止企业因行政争议长期搁置、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当而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化解涉民企行政争议27件、办理涉民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9件。
(四)聚焦生态宜居,促进环境优化。聚焦司法生态、自然生态、社会生态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生态建设“清淤排阻”,防止形成阻碍创新发展的“路径依赖”,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一是助力净化司法生态。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扎实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做好自身问题整治的同时,注重强化制约监督,集中开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行动,重点监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等顽瘴痼疾,办理了一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151人,查办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选择性办案等职务犯罪案件34件,监督纠正存在地方保护倾向的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3件。比如,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原局长李某接受请托、歪曲事实、违法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逼迫一方当事人偿还债务,被大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再比如,本溪市明山区法院执行局原局长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违法将抵押财产抵偿给案外人,致使执行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被本溪市检察院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侦查。通过彻查“前案”“原案”,充分发挥溯源、纠偏、震慑、规范的作用,有力维护了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二是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活动,一批社会关切的公益损害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领域案件7794件,为企业发展增添生态优美、生活美好的暖色调。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发布典型案例和《检察白皮书》,以“法治预报”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通过公开听证、法律文书公开、检察开放日、普法宣传等方式,培育市场经济主体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商业文化和经营习惯,涵养尊重企业家、创业者的社会氛围,推动公平竞争、依法经营、守信经营,夯实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社会基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全省检察机关在加强民企合法权益司法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突出问题和不足:一是落实平等保护政策的标准还不够高。有的检察人员不敢大胆地保护,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认为“严”一点比“宽”一点风险要小。比如,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保护力度还不够。二是保护民企合法权益工作发展不平衡。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领域的相关检察工作开展还不充分。三是针对涉企案件的监督刚性还需进一步加强。部分检察人员还未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检察建议质量有待提升,很多建议停留于表面问题,采纳率还不够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涉案企业申请检察监督的积极性。四是检察队伍的专业能力有待提升。部分检察人员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等专业领域知识储备不足,专业团队建设仍需加强。
三、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
一是跳出思维的“舒适区”,进一步更新理念、融入发展。在全省检察机关不断强化“营商环境就是我自己”的意识,引导检察官将依法办案与促进发展相统一、执行法律与落实政策相统一,在业绩考核上下功夫,督促检察人员形成行为自觉,推动形成保护民营企业“有感情、有担当、有本事、有方法”的工作局面。探索建立涉企案件专家库,完善案件跨区域办理工作机制,对薄弱基层院逐一专门剖析、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坚守监督的“主阵地”,进一步创新机制、发挥职能。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高质量运用法律监督手段,强化上级跟进监督,着重纠正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违规立案、撤案,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等问题。推动完善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长效机制,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的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深度挖掘、及时纠正执行领域中超标的执行、违法拍卖、错误分配财产等违法行为。健全检察环节涉企业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三是织密安商的“责任网”,进一步加强协同、形成合力。推动工作对接,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完善涉民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健全线索移送、案件通报等方式,在化解法律认定分歧、有效降低民企诉讼成本、严格限制被扣押冻结财产范围等方面凝聚共识、统一标准、协同发力。
四是打造人才的“生力军”,进一步提升能力、优化服务。主动适应涉企案件中刑民、民行交叉案件较多的情形,引导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民法典,把权利保护理念和契约精神落实到各项检察业务中,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综合提升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案件办理能力。进一步完善企业合规考察制度,大力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帮助民营企业抓规范、强管理、防风险。针对企业刑事风险点,精准制发风险提示函,让尊法、信法、守法、护法成为共识。
五是架起民意的“连心桥”,进一步接受监督、吸纳意见。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重要工作安排、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打造开放透明、亲民便民的“阳光检察”,全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关注的工作格局。深化涉企案件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工作,扩大人大代表参与检察工作的范围,完善代表相关意见建议督办机制,接受更广泛、更深入的监督,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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