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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时间:2016-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2016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 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二、 部门预算按功能科目总表
三、 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表
四、 部门预算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表
五、 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表
六、 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表
七、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对叛国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工作;开展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工作。
(十三)提出全省检察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市人民检察院和分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分院的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省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八)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十九)管理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的干部。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现有内设机构34个,分别是办公室、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基层工作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政治部宣传处、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反贪局侦查一处、反贪局侦查二处、反渎局侦查指挥中心、反渎局侦查一处、反渎局侦查二处、刑罚执行检察处、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一处、民事行政检察二处、民事行政检察三处、控告检察处、刑事申诉检察处、案件管理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检察信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司法警察总队、计划财务装备处、监察处、老干部处、机关党委。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机关
2.辽宁省检察官培训学院
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
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

 

 

 

 

 

 

 

 

 

 

 

第三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收支总预算16,581.7万元。
二、关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 “三公”经费预算数658.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9.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18.9万元。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38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5年预算数增加0.4万元,主要原因为2016年人员增加,下达预算数提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5年减少380.4万元,主要是2016年实行公车改革,公务用车减少。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主要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8.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9.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其他检察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事业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事业单位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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