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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时间:2016-06-16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
(2014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2014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4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空表无数据)
六、2014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空表无数据)
七、201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八、201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对叛国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工作;开展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工作。
(十三)提出全省检察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市人民检察院和分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分院的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省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八)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十九)管理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的干部。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现有内设机构31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基层工作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政治部宣传处、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反贪局侦查一处、反贪局侦查二处、反渎局侦查指挥中心、反渎局侦查一处、反渎局侦查二处、监所检察处、驻所检察室、民事行政检察一处、民事行政检察二处、民事行政检察三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案件质量管理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检察信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司法警察总队、计划财务装备处、监察处、老干部处、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辽宁省检察官培训学院、机关服务中心。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机关
2.辽宁省检察官培训学院
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
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

 

第二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3,371.8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7,282.80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282.80万元。
2.其他收入226.00万元,其中离休老干部医药费156.71万元,利息收入69.29万元。
3.上年结转和结余5,863.08万元,主要是上年未使用完的结转收入等。
(二)支出总计18,633.50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1,644.93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4,843.6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299.2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491.69万元。
2.项目支出6,988.57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4,738.38万元
主要是年末指标下达时间较晚,年底结算时间限制,无法按时支出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及下属二级单位2014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416.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478.30万元,项目支出6,938.57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416.87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公共安全支出15,654.94万元,科学技术支出89.9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61.58万元,医疗卫生支出536.2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74.17万元。
1. 公共安全支出15,654.94万元,主要包括:
(1)行政运行8,705.73万元,主要是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797.98万元,主要是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执行监督83万元,主要反映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的监督支出。
(4)事业运行100.55万元,主要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61.58万元,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649.58万元。主要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事业单位离退休12.00万元。主要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3. 医疗卫生支出536.28万元,包括:
(1)行政单位医疗528.58万元。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2)事业单位医疗7.70万元。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4.  住房保障支出474.17万元,全部为住房公积金支出,主要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138.4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2.09万元,公务接待费25.5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90.82万元。2014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3年减少324.60万元,下降22.19%,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控制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1.因公出国(境)费22.09万元,主要用于出国培训等,2014年参加出国(境)团组2个,累计7人次。
2.公务接待费25.5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等,2014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226批次,1070人,支出25.53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90.82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4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04辆。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4年省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86.74万元,比2013年减少461.31万元,降低13.38%,主要原因为我院严格控制压缩行政运行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4年省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00.2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60.1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40.08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省检察院共有车辆204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1辆,一般公务用车45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3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主要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15.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主要反映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16.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执行监督(项):主要反映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的监督支出。
17.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控告申诉(项):主要反映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支出。
18.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两房”建设(项):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19.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0.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其他检察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4.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事业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事业单位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5.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2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7.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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