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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

时间:2018-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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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中央预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此表为空表)

    十一、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此表为空表

    十二、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此表为空表

    十三、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一般性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一般性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表

    十六、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此表为空表

    十七、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此表为空表)

    十九、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项目支出预算绩效情况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确定市检察工作方针、任务,部署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三)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七)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 罚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八)对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和判决的决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的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依法对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现场勘察和检验鉴定,并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十三)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细则和有关规定。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有关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的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市有关部门管理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六)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依法进行管理;制定司法警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警衔评授、晋升的审查报批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师资、教材统筹并实施培训工作。

   (十八)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检查指导,受理对检察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和申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九)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单位构成

    政治部、反贪局、反渎职局、杨家杖子检察室、侦查监督处、公诉处、监所检察处、案件质量管理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处、纪检监察处、机关党委、法警支队

 

第二部分 辽宁省葫芦岛市检察院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葫芦岛市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4784.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521.3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263万元

(二)支出预算4784.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497万元;

2、项目支出1287.3万元。

在支出预算4787.3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1102.1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8年预算收支比2017年增加875.5万元,增加变化的主要原因为电子检务工程项目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为768.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经费501万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等)、会议费12.9万元、专用材料购置费7万元、委托业务费49万元、公务接待费3.6万元、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112.5万元、日常维修费19.5万元其他费用62.6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102.1万元,其中货物类937.33万元,服务150.52万元,工程14.25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为116.1万元,比2017年增加1.2万元,增长1%。其中

1、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7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无出国计划。

2、 公务接待费3.6万元,比2017年增加0.3万元,增长9%。检务平台建设及检务保障系统上线,接受检查验收的预留增长。

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7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费112.5万元,比2017年增加0.9万元,增长0.01%。主要原因车辆老化带来的增长。

2018年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7

2018

合计

114.9

116.1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3

3.6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11.6

112.5

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111.6

112.5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涉及资金1287.3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映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葫芦岛市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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