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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时间:2019-02-22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

2019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预算信息质量,为编制年度决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部门预算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民众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不仅要置于立法机关的监督之下,而且要置于全体国民的监督之下。

一、 公开内容

(一)公开报表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除涉密信息外,省直部门应公开辽财指预〔20191号文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同时,还应公开辽财预〔20191号文中的“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省直部门应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项目”科目也不公开。

(二)文字说明

省直部门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1.部门职责。公开本部门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2.机构设置。详细公开本部门本级及所属各预算单位名单。

3.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对部门本年度与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简要说明增减变化原因。

4.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政府采购情况。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安排政府采购总体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预算分项情况,并从采购范围角度分析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品目。年初预算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文字说明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6.“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省直部门应对本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及分项数额分别与上年度的预算数进行对比,并说明增减变化原因。如为新设立单位,无法进行上下年对比,请做出情况说明。

7.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省直部门应公开2019年车辆购置预算。

8.关于绩效目标情况。省直部门应说明本部门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数量和金额,以及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

9.专业名词解释。省直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参照公开模板进行专业名词解释。

二、公开方式

以表格、文字为主要公开内容,以政府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为主体,便于公开和获取预算信息更加快捷、便利。

三、公开程序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前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参考省财政厅制作预算公开参考文本,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将部门预算公开文件及时上传到省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

四、公开作用

()预算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客观需要。人民享有知情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预算知情权则是人民群众了解政府预算信息和活动程序的基本权利。将完整的预算信息公开,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预算公开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在要求。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逐步深入,我们对其规律性的认识也不断提高,要抓住人、财、物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让群众知道资金如何取、怎么用,确保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安全高效。

()预算公开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逐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增强预算的透明度。

预算公开后,要高度关注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二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辽河分院是省院设立的派出检察机关。下辖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分院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领导辽河人民检察院工作,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基层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如有错误的,指令纠正错误决定。

(二)对于管辖范围内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三)对于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并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管辖范围内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管辖范围内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管辖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七)对于管辖范围内审判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八)负责辽河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完成干部考察、考核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及工勤人员;协助辽宁省检察院管理辽河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法制宣传工作。

(九)领导辽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办公现代化等工作,管理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管理辽河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一)管理和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协助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管理辽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负责其他由辽河分院承办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现有11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技术科,计划财务装备科,司法警察支队。

(一)办公室

办公室是检察机关的综合部门,综合协调检察政务和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负责文件起草、编发检察信息;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负责秘书事务、文件收发、文件印制、处理机要文电、保密、密码通信工作;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联系协调工作;负责落实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联络工作;对基层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协同主管部门管理辽河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搞好辽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及后备干部的考察管理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负责辽河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任免、调配、工资、奖励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辽河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评定、晋升、选升和司法警察警衔变动申报工作;负责辽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负责辽河检察机关的工勤人员和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辽河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辽河检察机关宣传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负责检察机关对外新闻宣传,微信、微博以及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精神文明、检察文化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负责检察机关各种表彰奖励工作。

(三)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辽河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复议、复核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不服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工作;适时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承办辽河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对辽河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四)公诉科

负责管辖范围内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及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和管辖范围内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审查管辖范围内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承办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并对其直接办理的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对辽河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五)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与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负责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承办辽河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对辽河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六)控告申诉检察科

控告申诉科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刑事赔偿要求、犯罪嫌疑人自首工作;综合反映控告申诉和举报情况,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和初核;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开展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

(七)民事行政检察科

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民事行政活动的法律诉讼监督及公益诉讼工作;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息诉罢访工作;分析、研判管内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及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提出工作对策、制定工作指引;对辽河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八)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类案件的统一受理和分配工作;对法律文书、案件电子文档进行管理,实施办案流程监管;对职务犯罪等案件立案决定进行备案管理,对撤案、不捕、不诉、检察长批示的案件进行审查、督查;负责检察业务综合考评工作;对检察业务数据和案件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理进行备案监督;对基层辽河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负责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汇编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图书信息资料;负责其他应当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的事项。

(九)检察技术科

负责检察技术工作的协调、指导;制定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检察信息网络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应用管理;承担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案件的“会检”;组织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对辽河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十)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辽河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的指导、管理、使用工作。负责辽河检察机关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分配和行政事务、财务、装备、交通安全、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房产基建维修以及车辆管理等工作;对辽河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十一)司法警察支队

法警支队的职责是保护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具体内容见附件:《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附件: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099.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099.5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099.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976.1万元

2.项目支出123.4万元。

在支出预算1099.5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7.1万元,债务支出0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7.1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6.5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转隶人员的人员经费仍在我单位核算、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62.3万元,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214.9万元,在职人员交通补贴45.6万元,退休人员的公用经费1.8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7.1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7.1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46.5万元,比2018年增加4.8万元,增长11.5%。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0

2.公务接待费1.9万元,比2018年减少0.1万元,下降5%。主要原因为单位部分职能有所变化。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4.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费44.6万元,比2018年增加4.9万元,增长12.3%)。主要原因是车辆年久失修,维修保养护理费用增加。

 

2019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41.7

46.5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2 1.9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9.7 44.6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39.7 44.6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123.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事务(款)检察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12.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事务(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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