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流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基本要求为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的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履行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保证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做好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级次包括下属所有预算单位,“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级次为机关本级和纳入机关统一核算的预算单位。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根据省财政厅每年下发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预决算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依照省财政厅规定在省政府网站与省院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内控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省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省委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省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推进检察工作落实。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省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省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市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九)负责应由省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省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十三)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分院及其基层院的检察长,协同市级党委管理和考核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管理和考核省检察院分院及其基层院除检察长之外的领导班子成员。
(十六)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省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纳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2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本级
2026年预算收支比上年增加1715.81万元,主要原因为项目未执行完毕的结转资金。
2026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管理专项资金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
2026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411.6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026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644.1万元,具体为货物375万元,服务269.1万元,工程0万元;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0万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0万元。
2026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为178.1万元,比上年减少10万元,下降5.32%。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7.55万元,比上年减少7.55万元,下降50%。主要原因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支出。
2.公务接待费3万元,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67.5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167.55万元,比上年减少2.45万元,下降1.44%,主要原因为压减公务用车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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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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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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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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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
202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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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88.1 |
1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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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出国(境)费 |
15.1 |
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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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接待费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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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70 |
16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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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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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费 |
170 |
167.55 |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26年年初预算安排委托业务费365.07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外聘临时人员相关的费用。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26年年初预算购置固定资产32万元。其中: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26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6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5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5个,涉及资金2373.96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3.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使用完毕,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以及烈士褒扬金。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