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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丨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保障双方权益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促当事人和解

时间:2022-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日报

近日,《辽宁日报》六版刊登“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保障双方权益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促当事人和解”一文,内容如下:

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保障双方权益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促当事人和解

王忠贤  记者:刘乐

“感谢检察机关,能让我在元宵佳节回家与家人团聚。我一定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商谈赔偿事宜,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久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委托家属向公证机构提存赔偿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得以回家过节。

去年12月,王某某和被害人因车辆挡路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积极表明了赔偿意愿,但尚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考虑到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且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决定对其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或矛盾激化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为避免赔偿一方不积极履行,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办案制度。

据试点检察院介绍,赔偿保证金的金额主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是否采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愿决定,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于检察机关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的,该赔偿保证金将优先用于被害人的赔偿,对于未达成赔偿谅解后续提起公诉的,保证金将划转至法院账户,由法院按照判决情况予以处置。

今年2月,省检察院部署开展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试点工作,引导办案人既要全面、准确、客观评价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及其社会危险性,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准确提出处理意见,还要积极促进形成诚实、守信、良善的社会风气,着力促进刑事和解,积极修复社会关系。

近日,作为试点院之一的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大连地区首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案件后,又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会签了大连地区首个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指导意见。办案检察官表示,“由于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缓解了审前羁押时间较长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压力和焦虑情绪,我们真真切切感受到了申请人及其亲属、代理人对这项制度的认可和接受。”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更有温度地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将共同推进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在案件筛选、机制构建、流程优化等方面不断完善,以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试点为支点,切实做优全省刑事检察工作,促使办案效果进一步提升,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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