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日报》第07版刊登“发挥‘检察+公证’作用 探索构建轻罪治理体系 北票市检察院办理首例罚金保证金提存案件”一文,内容如下:
北票市检察院
办理首例罚金保证金提存案件
徐昌宏 顾玲玲 彭诚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诉源治理的职能作用,北票市检察院近日办理了朝阳地区首例罚金保证金提存案件,起到了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犯罪嫌疑人周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依法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交纳罚金。鉴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北票市检察院本着“依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工作原则,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对该案首次适用罚金保证金提存制度。承办检察官协助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北票市公证处办理了罚金保证金提存事宜,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其提存的罚金也已划转到法院账户。
罚金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对于适用罚金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能主动交纳一定数额的罚金保证金,办案单位可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制度。
北票市检察院能动履职,延伸司法关切,积极牵头与相关政法部门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加以实施并逐步完善。制度实施以来,该院已经办理了11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案件,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加大赔偿保证金提存适用力度,该院不断创新举措,优化制度实施,经过与相关政法部门商讨,补充签订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补充规定)》,将轻微刑事案件罚金保证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列入保证金提存范围,使该制度得到进一步拓展延伸。
探索建立和完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构建轻罪治理体系中的有益探索,也是深化、深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力实践。下一步,北票市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作用,加强与各部门的紧密配合,确保该项制度有效落实,以检察新作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