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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丨检察长带头办案——辽宁:庭上辨析为何不应认定为“入户”

时间:2023-12-16  作者: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12月14日,《检察日报》04版刊登“辽宁:庭上辨析为何不应认定为‘入户一文,内容如下:


辽宁:

庭上辨析为何不应认定为“入户”


窦晓峰 吴越昊


辽宁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鑫(右一)出庭履职。


“受辽宁省检察院指派,我代表本院,出席本法庭,依法执行职务……”12月8日上午,王某某抢劫上诉一案在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鑫依法出庭履职。


据了解,王某某因无力偿还到期贷款便萌生抢劫念头。今年3月5日,王某某以买煤为由进入朱某玉、韩某华的院内,趁其不备将二人杀害,入室劫走现金、保险柜内财物后将被害人尸体运走埋尸灭迹。阜新市检察院审查案件后,以王某某涉嫌抢劫罪向阜新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组成由检察长高鑫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办案组通过认真审阅卷宗、细致研究案情、全面分析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办案组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办案组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该案中,被害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粮食收购点,经营场所就在其住处,且收粮点营业时间不固定,没有固定闭店时间。案发时,被害人刚刚收完粮户粮食,院门敞开尚未关闭,应认定案发时间为‘营业时间’。而法律规定‘入户抢劫’的‘户’为住所,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高鑫在出庭意见中阐述道,虽然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但王某某进入他人家中抢劫,致二人死亡,案件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原审法院量刑适当。


“整个法庭庭审过程规范流畅,法庭讯问层次分明、层层递进,出庭意见逻辑严密、丝丝入扣,尤其是最后的释法说理环节融合了天理国法人情,讲清了法理,讲透了情理,是一场高质量的庭审。”辽宁省人大代表周立友全程旁听庭审后表示。


辽宁省高级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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