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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丨海河交融鸥鹭飞

时间:2024-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1月11日,《检察日报》05版刊登“海河交融鸥鹭飞一文,内容如下:


海河交融鸥鹭飞


窦晓峰  孙方鹤  杜 林


海河交融、鸥鹭嬉戏,水清沙白、虾肥蟹鲜。渔舟唱晚,是如今辽宁省营口市海洋自然景观的真实写照。


辽宁省盖州市海域位于渤海三大海湾之一的辽东湾,是全国最大的海蜇捕捞场,也是各种贝类捕养地。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每年6月至9月为该片海域伏季休渔期。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有人“顶风作案”。盖州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案,并联合农业农村局、法院、海警局等单位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该案日前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2年6月休渔期间,王某某、韩某某驾驶2艘渔船,在盖州市渤海海域禁渔区非法捕捞八爪鱼1.1万斤,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接到案件线索后,营口市、盖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模式,认真审核案卷及相关证据。”办案检察官、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司盈盈告诉记者,营口市检察院还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公益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认定王某某、韩某某非法捕捞行为损害渤海海域海洋渔业资源,并对增殖放流方案提出建议。


2022年10月,盖州市检察院向营口市鲅鱼圈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2名被告人相应刑罚,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令二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61.6万元,支付鉴定费2万元。


一审宣判后,2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办案检察官会同主审法官共同对王某某、韩某某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二人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水产资源的严重破坏性,积极缴纳了渔业资源损害费用。


案结并不意味着事了。如何修复受损渔业资源,强化监督机制杜绝类似案件发生,成为萦绕在司盈盈心头的问题。为此,2023年6月,营口市、盖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与两级农业农村局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办案协作等海洋生态公益诉讼协作保护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不断强化两部门协调联动,形成海洋公益保护工作合力,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筑牢了渤海生态安全屏障。”盖州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将海洋生态修复落到实处,2023年7月,营口市两级检察机关邀请多位全国、省人大代表,联合农业农村局、法院、海警局等多家单位开展了“促进流域治理 守护一方碧水”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见证下,36.875万尾褐牙鲆翻腾入海。司盈盈告诉记者,2024年春天,还将会有4012.5万尾中国对虾在这片海域被增殖放流,“检察蓝”蕴养一方碧水的故事仍在继续……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机关联合多家单位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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