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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丨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需持续破题

时间:2024-01-31  作者: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近日,《检察日报》07版刊登“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需持续破题一文,内容如下:


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需持续破题


曹元飞 王永春


近年来,辽宁省海城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对所办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助推公益诉讼办案质效不断提升。2017年以来,海城市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28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92件;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86.95亩,回收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1.6万余吨;提起鞍山市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约11万元。


一、相关探索


第一,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体系拓展线索来源,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海城市检察院改变传统的公益诉讼线索收集方式,聘请热心公益保护的志愿者及基层工作人员担任“益心为公”志愿者,充分发挥他们情报员、监督员的作用,拓展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实现公益保护最优化、社会治理效能最大化。目前,海城市检察院已建立“益心为公”志愿者团队3个,首批招募了来自团海城市委、蓝天救援队和民营企业等方面的62名志愿者,涉及司法、安全生产、心理咨询等20多个领域。


第二,有效利用公开听证厘清行政机关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海城市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贯彻落实“应听证、尽听证”原则,将公开听证作为有效借助“外脑”的重要手段。海城市检察院在办理相关部门对某社区非法堆放养殖垃圾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一案中,相关部门存在职责不清、无法管理等问题,当事人也就被占用土地性质、土地被破坏情况、养殖粪污处理方式等问题提出质疑。为厘清相关部门职责、查清案件事实,办案检察官邀请农业农村领域专家、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的专业骨干参加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就涉案地块的地类性质及历史沿革、养殖粪污如何处理、被占用农田如何恢复、如何在保护营商环境基础上合法经营等发表看法,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相关部门厘清职责,有效治理了非法堆放垃圾问题,并强化后续监管。


第三,以专项行动为抓手,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提升社会治理质效。海城市检察院尝试以专项行动的形式积极探索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治理。如海城市检察院在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中,对全市登记在册的红色资源逐一查验现状,与当地文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座谈沟通,针对全市烈士陵园保护存在的问题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目前,海城市1个烈士陵园的设施得以完善,5处零散烈士墓得到集中保护,烈士陵园保护机制也建起来了。


第四,探索建立公益损害风险预防工作机制,完善公益诉讼监督模式。海城市检察院尝试建立公益损害风险预防工作机制,在鞍山地区设立首家公益损害风险预防联系点,将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关口前移,强化“治未病”,通过专门提醒、检察建议、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方式,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事前预防、事中督促、事后救济的作用,实现依法监督与公益保护良性互动。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


一方面,监督方式相对单一。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监督方式包括诉前磋商、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所办大部分案件均是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后结案。如海城市检察院办理的32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以检察建议结案316件,占案件总数的96%。为改变监督方式单一的现象,海城市检察院将加大与行政机关的磋商力度,尽量将部分检察建议工作通过诉前磋商完成,提升公益损害修复效率;进一步完善公益损害风险预防工作机制,发展公益损害风险预防联系点,同时探索出台公益损害风险预防工作方法。另一方面,调查取证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如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公益诉讼案件,有的检察官对公益损害结果只是简单地拍几张照片,侧面了解一些情况,即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向有关责任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这可能出现公益损害认定不准的问题。下一步,海城市检察院将加强公益诉讼业务培训,提高干警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能力,完善办案证据体系。此外,除了传统的询问、调取书证、鉴定检测等方式外,对于公开听证结论也要用足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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