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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企业安心发展提供“护身符”——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组织公开审查观摩活动

时间:2018-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公开审查听证会现场)

“房某签字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占有200万元预付款还是想承包工程?”作为听证员,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孙维远向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原案承办人提问道。

11月15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举行高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听证会。这次公开审查听证会是辽宁省首例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公开听证会,也是落实十九大精神和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的一次具体举措。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原案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以及5位来自不同领域的听证员参加了听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组织部分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及部分省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观摩听证会。

由民营企业合作引发的案件

该案申诉人高某是辽宁满鑫电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者。2015年初,房某获知高某经营的满鑫电机公司准备在辽宁(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建造4个厂房后,便找到高某想要承包此工程。之后,房某委托他人预算该工程造价约1400万元,高某对此价格没有异议。

期间,高某经营的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用辽宁满鑫电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9号土地作抵押,在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抵押贷款600万元。

2015年7月20日,贷款600万元发放到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后,高某将600万元贷款转入房某经营的盖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当日,高某与房某双方约定200万元给房某做工程预付款,其余400万元转回给高某。房某按高某的要求分别向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转款250万元、向夏某个人账户转款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房某未转回。同时,房某向高某出具了200万元工程预付款的收据。

随后,房某拿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及房某公司协助高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补充协议》交予高某,双方签字盖章。7月21日至7月24日间,房某将2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中的194.9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还款或借款。该工程至今未施工,房某至今也未将250万元返还高某。

2016年10月11日,高某到公安机关以房某诈骗200万元报案,公安机关以房某涉嫌诈骗罪向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6月15日,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盖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房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高某不服,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开展了调取房某诈骗案全部卷宗、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等复查工作。

能否依法追回企业的产权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房某是否以虚假身份和隐瞒挂靠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申诉人高某的200万元工程款,是否构成犯罪。11月15日的公开审查听证活动,以此为主要议题展开。

在复查案件承办人范东江介绍高某刑事申诉案件基本案情后,申诉人高某让其委托代理人陈述六项观点:一是盖州市检察院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未依法听取被害人意见,没有告知被害人的过程。二是盖州市检察院采信证据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口头讲述推翻书面证据,没有征询被害人意见,不对事实证据做出判断,强调房明星的口述,是房明星的个人辩解,房明星明显是隐瞒身份,虚构事实,构成诈骗罪,在不起诉理由和释法说理书中,有证人证实已告知房明星由于手续不齐全,不能挂靠,以上事实说明房明星得知不能挂靠的前提下,依然与高签订协议,是对身份的隐瞒;盖州检察院在认定事实中存在矛盾。三是盖州市检察院避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强调受害人过错,但是没有在文书中去强调房明星隐瞒事实虚构事实的真相,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已经取得的转账记录,以及房明星主观故意占有200万明显。四是三条不起诉理由均以无确实证据或犯罪嫌疑人诡辩主观臆断,未听取被害人意见,且无视已确认的实体证据,200万预付款在第二天就被房明星作为他用,非法占有故意很明显。五是使用不存在的法律条款作为认定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引用的“相关条款”太笼统,应当予以明确。六是盖州市检察院不起诉的法律依据错误,不应为刑事诉讼法171条4款。

原案承办检察官佟晓红、王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展示和说明,并针对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疑问进行回答和解释。

原案承办检察官采取当场展示原案相关证据和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述相结合的方式,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对证据能够印证的事实和原案未查清的事实分别阐述。

原案承办检察官认为:第一,在房某是否虚构身份不清、能否挂靠事实不清、高某夫妇是否陷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不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目的不明,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认定房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此工程应招标发包还是可以直接发包、是否具备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不清。若需招标发包,那么签订施工协议的程序,应该是高某公司先招标,中标公司与高某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后,与房某签订挂靠合同,而不是先签订施工协议,后招标,未盖公章不影响其招标和下一步施工。若可以直接发包,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的项目备案确认书的情况下,即使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协议,能否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清。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部分内容空白的情况,房某是无法履行协议,还是拒不履行协议,骗取高某2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房某不还款的原因是其与高某之间账目未清算,还是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返还不清。结合前述,房某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是否骗取他人财物两点理由综合审查,房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原案承办检察官认为,房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房某的行为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均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具备起诉条件。同时,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院依法对房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并针对本案存疑点及所有应查清的事项以建议函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听证调查和听证辩论结束后,进入听证提问环节。听证员分别向案件承办人和申诉人进行提问。

“公安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是否能证明房某收取高工程预付款的行为?”

“ 房某签字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占有200万元预付款还是想承包工程?”

“申诉人,你跟房某认识多长时间?” 

“房某与你签订合同之前,有什么往来?”  

原案件承办人和申诉人高某对听证员的提问一一作答。

当听证会的主持人问复查案件承办人有没有补充时,复查案件承办人提出请求:“被不起诉人房某及其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到会,会前其二人发表了视频,是否可以播放?”

主持人同意播放。

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播放房某的陈述视频。房某表示:“因与高某有往来账未清,双方清算后,愿意返还未归还的工程款。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愿意走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提问结束后,5位听证员离开会场进行封闭评议。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太平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陈秀艳深有感触地说:“我在基层工作,了解到一些老百姓因为不了解检察机关工作职能,误解检察机关这不管那不管。建议检察机关让更多的老百姓参加类似这样的公开听证会,让老百姓感受到这种看得见的公开公平公正。”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营口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高级农业师韩秋香认为:“这次公开听证会将普法、执法以及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机的结合到一起,让我感受到了办案检察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大情怀。”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张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郭凯认为感触很深:“这次公开听证会也是我一次深刻学法的机会。希望以后这样的活动多给老百姓一些机会,让老百姓参加听证会,切身感受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15分钟后,听证员当场宣读了评议结果,5位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房某不还款是对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构成非法占有故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对被不起诉人房某做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申诉人从情绪激动到频频点头同意

听证员宣读完评议结果,高某情绪激动,大声质问:“房某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找过建筑公司问是否能挂靠,建筑公司告诉说手续不全,不能挂靠,检察机关为什么不考虑进去?”

主持人几次耐心、温和地提醒高某:“请申诉人注意,公开听证环节已结束。申诉人如果有对案件的其他意见,请形成书面材料交予复查案件承办人。”
最后,办案检察官表示,此评议结果不作为最终结论,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结合今天的各位专家学者听证评议意见,将依法作出复查决定。

听证结束后,听证员、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刑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赵丙贵介绍了企业经营活动中如何防范遇到的风险。

“企业经营者一定要防范风险,我国对诈骗案件的要求非常严格,不是说欺诈就是诈骗。本案中,起诉到法院,如果对方代理人提出本案为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的要件要求更高。本案中,存疑并不是无罪,也不是有罪。刑事法律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要对刑事法律的构成要件非常了解,诈骗罪各构成要件都有专门的解释原理,并不是骗就是诈骗罪……”

记者注意到,5分钟前情绪激动、身体一直前倾的高某在听赵丙贵教授的讲解时坐直了身子,并频频点头。

“这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课。”这场公开审查也让第一次参加听证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山西省委副主任、山西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分析科学研究所所长双少敏印象深刻。她认为,通过听证、示证、辩论、评议这些环节让她切身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办理这起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华圣铝业有限公司电解厂电解一车间副主任高丙伟深有感触地说:“我也是第一次参加听证会,这种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的模式很好。这次听证会,对我也是一种普法,同时我也感受到了普法活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辽宁省人大代表、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老边街道办事处宁园社区党委书记邵丽姝认为:“这是一堂有教育意义的普法公开课,让我直观直接了解到案件申诉复查的各个环节,让我看到了案件办理的公开公正公平。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我希望检察机关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多送法进企业、校园、街道、社区,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到检察机关的工作。”

沈阳市铁西区人大代表、辽宁轩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惠认为:“这次公开听证让我看到了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辩,看到了程序的公平正义,让更多的人有了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述权,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司法的公正。建议这种公开审查邀请更多的人参加,案件双方的亲属邻居同事等,他们很多人比较关注案件,让更多的人看到公开公正,这也是一种普法。同时,建议扩大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建议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在某一个领域、行业或对社会影响比较大、涉及人员比较多的案件,这样更有公信力,普法效果也会更好。”

民营企业家为何格外关注这次公开听证会

(公开审查听证会后召开座谈会)

“本次公开审查听证会是辽宁省首例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公开听证会,是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民营企业司法权益有力维护的生动体现。”辽宁省人大代表、九三学社辽宁省营口市委副主委、辽宁融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裁朱德琳格外关注此次听证会,并对检察机关维护民营企业权益也给与了高度评价。她认为,一直以来营口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服务保障非公企业发展,除了出台《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还积极开展司法窗口前移活动、“两长直通车”活动,检察机关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她也表示,今天申诉案件也值得她和所在的企业深思和反省。很多的民营企业家,也包括她在内,对法律知识的普及还是不够的,更多的去依赖于律师和公司法务,但律师和公司法务的水平参差不齐的。她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开展更多类似的听证会对民营企业有更多法律方面的宣传和教育。

受邀企业代表、沈阳罕王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彪:“这次听证会是辽宁省首例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公开听证会,选题好、效果好,对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是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希望检察机关多开展这样的生动普法活动。”

“这次听证会给我感触很深,今天案件涉及的事实在我身上也同样发生过。以前我也不懂法,所以就犯了同样的错误。我觉得作为企业经营者不仅要依法经营,更要多学法,防范自己不懂法而被别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受邀企业代表、辽宁省营口宏盛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健动容地说到。

受邀企业代表、辽宁省营口东北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于馨雅表示:“公开听证会让我感触很深,打破了以往只能在电视剧上一晃而过的神秘感,增加透明度,更了解了检察机关办案。也给我上了一堂关于企业如何依法保护产权的普法课,希望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多开展这样生动、有代表性的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公开听证会。”

“这是一堂很好的普法课,给我很多触动和启发。”受邀参会的辽宁省营口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庆明表示。下一步,营口市政法机关将进一步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更加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后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公开审查工作力度。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要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能公开、尽公开”、“宜公开、早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每一起案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被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到、能接受,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国家法治的健全;二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自觉克服困难,大胆适用公开审查方式,扩大公开审查范围;三要积极组织公开审查现场观摩,扩大宣传效果。同时加强法制宣传,以鲜活的案例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四要继续探索扩大案件适用范围的具体措施和简便易行的公开审查操作方式,推动公开审查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近年来,辽宁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的部署要求,把服务非公经济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通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切实服务经济发展。2017年以来辽宁省检察院在开展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专项督查活动中,督办7件涉产权案件,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以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行动,为非公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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