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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天敏检察长再次列席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时间:2019-01-10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1月9日下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张学群主持召开了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于天敏列席会议,就五起刑事案件发表抗诉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景文及承办检察官一同列席,省法院14位审委会委员出席会议。

于天敏在会前认真听取了检察官对相关案件的汇报,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认真梳理归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争议焦点。会上,于天敏就五起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和法律适用发表了抗诉监督意见。

于天敏指出,这五起案件主要涉及量刑问题,对此,司法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一是要深刻认识到“三个效果”中法律效果是基础。法律效果的基础就是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行为性质和后果,没有法律效果,单独讲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无从谈起,而且最终也经不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法检两家对案件事实、证据无分歧的情况下,更应注重犯罪中的具体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后的认罪悔罪程度。

二是“三个效果”的统一要体现在对社会风尚、价值取向的引领、教育和劝谏。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从一般预防来讲,司法机关办案要对社会风尚有教化作用,引领社会价值取向,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三是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要考虑省情。目前辽宁命案的发案率较高,为维护社会安宁稳定,司法机关对命案应该严厉打击,这也是推进平安辽宁建设的应有之义。

张学群表示,于天敏检察长发表的意见不仅对人民法院更好地处理具体案件,而且对整个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把握、量刑等都非常有帮助,尤其是如何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考虑辽宁社会治安相关情况,通过案件的判决起到引领、昭示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审判委员会将深入考虑分析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把案件拿准、判准、真正罚当其罪,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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