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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鑫检察长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职

时间:2023-12-10  作者:窦晓峰、吴越昊  新闻来源: 省检察院宣传处(新闻办公室)、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受省检察院指派,我代表本院,出席本法庭,依法执行职务……”


12月8日上午,上诉人王大朋抢劫上诉一案在阜新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省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高鑫出庭依法履职,省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郑青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经查,王大朋因无力偿还到期贷款萌生抢劫念头。2023年3月5日,王大朋谎称买煤进入被害人朱某玉、韩某华家院中,趁其不备将二人杀害,入室劫走现金、保险柜等财物后又将被害人尸体运走埋尸灭迹。阜新市检察院审查案件后,以王大朋涉嫌抢劫罪向阜新市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8月16日,阜新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大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大朋不服,提出上诉。



省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组成由高鑫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认真审阅卷宗、细致研究案情、全面分析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对上诉人进行了提审,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制作了上诉案件出庭意见书。经审查,办案组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办案组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庭审中,高鑫检察长和刘欢检察官对上诉人进行了讯问,出示了6份新证据,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了出庭检察意见。


“本案中,被害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粮食收购点,经营场所就在其住处,且收粮点营业时间不固定,特别是没有固定闭店时间。案发时,被害人刚刚收完上一份粮户的粮食,院门敞开尚未关门,因此,应认定当时属于‘营业时间’,故王大朋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高鑫检察长在出庭意见中阐述道,虽然不认定入户抢劫,但王大朋实施抢劫致二人死亡,案件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原审法院的量刑适当。


“整个法庭庭审过程规范流畅,检察官表现十分出色,法庭讯问层次分明、层层递进,出庭意见逻辑严密、丝丝入扣,尤其是最后的释法说理融合了天理国法人情,讲清了法理,讲透了情理,绝对是一场高质量的庭审。”省人大代表周立友全程旁听庭审后表示。


省法院对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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