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新闻动态>地方动态

本溪县院:五项举措 谋求创新 构建执行监督新局面

时间:2014-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检察院

五项举措  谋求创新

构建执行监督新局面

本溪县人民检察院

本溪县检察院民行科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两高”会签文件精神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目的,以迅速执结为目标,以检法联动为手段,以执行监督为重点,积极拓展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方法、新领域,不断总结民事执行监督经验,有效的促进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做法是:

一、认真学习,提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能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范围。我们理解,“活动”既包括行为,也包括为完成行为所作的准备,为实现行为意图所作的各种努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结合有关司法解释,我们开展执行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一是从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的功能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承载解决“执行乱”的功能;二是从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的对象看,主要是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既包括执行行为,也包括国家机关不履行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三是从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的依据看,不仅局限于监督民事执行程序本身,还包括对法院适用有关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合法性的监督。四是从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的内容看,既包括对法院执行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也包括对民事执行人员廉洁性的监督。五是从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的强度看,主要是对民事执行及相关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不涉及民事执行活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问题。

二、检法联动,创新民事执行监督新方式

为更好地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积极探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思路,不断总结执行监督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我们强化与法院执行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以监督为目的,以配合为手段,达到促使案件执结的法律效果。我院办理的一批执行监督案件切实取得了实效,不仅加快了案件的顺利执结,更提高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法律监督的知名度,树立了民行检察部门对执行监督工作的信心。

三、主动出击,改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方法

服务地方经济工作大局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各种原因,执行监督案源相对较少,我们改变以往坐家等案的习惯,改变被动的监督形式,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方式收集案件信息,对执行案件进行全方位监督。充分发挥驻法院执行检察室的作用,通过与法院执行人员加强协调配合,对执行案件积极主动跟踪监督。2013年发出执行检察建议13份,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县委召开的关于服务本溪县信用联社改革工作会议,为民行检察部门提供了执行监督的平台。对于金额巨大,笔数较多的执行案件,民行检察部门在了解到当事人确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督促法院及时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收回案款200余万元;对于金额较小的执行案件,通过与执行人员沟通、协调,积极促成执行和解。

四、加强沟通,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效途径

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我们注重正确处理检察监督与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执行力的关系,在强化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同时,着力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努力争取案件成功执结。如我们受理的王某申请对法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互相推诿,案件近一年未执结问题予以监督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查封、评估、拍卖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人民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后,房产管理部门与法院在如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互相推诿,导致案件长时间无法执结。面对该问题,我们多次与法院、房产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最后由检察长出面召集有关部门开协调会,终于使该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现在类似问题一直按照协调会确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法院、房产管理部门都非常满意。实践证明,必要的监督手段,及时的沟通协调,正确的工作方法,建立起民事执行监督的长效机制,是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有效途径。

五、全面审查,将执行工作作为民事监督案件突破口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在规范了民行部门办案程序和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也导致基层院民事申诉案件量急剧下降,我们在办理执行案件监督的同时,也在积极倒查民事审判程序,从而发现更多的案件线索。如我院办理的本溪县东铁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纠纷系列案件,法院执行人员在未对查封物进行评估拍卖的情况下,对不应是本案被执行人的本溪县东铁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账户进行了查封。在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监督申请后,我院民行部门立刻对该案件进行审查,不仅发现执行部门对账户查封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发现该系列案件在审判环节上也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我院民行部门立刻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与法院相关部门召开联系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最终促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又如我院办理的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是从新闻媒体发布的公告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法院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将在史某名下的房屋产权证进行作废,明显超出了法院的工作权限,执行程序违法。为此,我们主动开展工作,查清案件事实。通过检察建议纠正了违法执行问题,同时发现此案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目前,该案正在积极办理中。

综上,我院民行部门在执行监督检察工作中,通过认真学习,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促进当事人和解、查办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工作,创建民事检察多元化的监督模式,掌握了一定的工作方法,总结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各种监督方式的有效实施,在树立了民行检察工作的权威的同时,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我们在某些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上尺度掌握的不一定恰到好处,在一些具体法律的适用上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但我院民行检察部门一定会励精图治,积极进取,努力开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争取在今后的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探索出更多的方式方法,为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号-1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号甲 邮编:110033
联系电话:024-866866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