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抚顺市抚顺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抚顺市抚顺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这也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该罪名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经查,2012年10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从抚顺县峡河乡张某手里承包了一项工程,合同总造价566000元。2013年6月,王某把其中一部分工程包给了马某,工程完工验收后,王某在得到张某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后,慌称“大东家”未支付工程款,拒绝支付马某工程款25.6万元,抚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王某仍不支付并外逃,造成马某等30余人群体上访。
王某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民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抚顺市抚顺县检察院遂依法从快批准逮捕王某,有力打击了恶意欠薪逃匿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