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进入尾声,营口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加大对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后未交付执行罪犯的清理工作力度,协助营口市看守所成功将一名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次投监均被监狱拒收的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王某(女),2012年5月3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5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营口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市院监所检察处在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迅速对此事展开调查。通过调阅相关案件卷宗、向市中法办案人员及看守所管教了解情况、对王某做谈话笔录等方式查明:王某身患疾病,经司法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因在其集资诈骗案件中,30余名受害人始终未得到赔偿,持续到公、检、法上访,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且该罪犯的罚金刑人民币五十万元也未履行,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对其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看守所依据法院的执行通知共7次将王某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监狱均以其身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由拒收。
针对上述情况,市院监所检察处认为王某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系“三类罪犯”,即实施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中的一种。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最高检《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应当从严把握,因此王某不适宜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部门应当收监执行刑罚。遂向监狱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将王某收监执行刑罚,同时将该情况向省院进行书面汇报,提请省院与省公安厅、省监狱管理局沟通协商解决此事。
2016年9月13日,营口市看守所顺利将王某投送至监狱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