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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

时间:2017-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弥补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能够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并调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自2017年7月1日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3、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1、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
    2、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来源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过程中发现。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履行以下诉前程序:(一)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出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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