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由大连市检察院参办、西岗区检察院承办的一起盗窃域名案入选。该案作为辽宁省首例入选的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件,其意义不仅明确了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也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打击此类新型犯罪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例如,通过技术手段非法窃取网络域名并高价出售获利,是诈骗、盗窃还是计算机犯罪?案件该如何定性?域名作为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意义财产属性?数额又该如何认定?
据大连市检察院网络犯罪检察监督处负责人介绍,该案的关键焦点在于网域名是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对象还是单纯的计算机数据,以及域名的价值是如何认定,而这两个问题在多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多数此类案件更倾向于以诈骗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定罪。但经过多次对案件的研判、分析,以及与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研究网络犯罪的专家学者进行深入探讨后,认为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为妥当。
那么,域名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它的价值又当如何认定呢?域名虽然与传统现实生活中人们所接触、认识的客观事物存在形态上的差异,但它又具有客观性、利益性和财产性。所以,对于域名的价值计算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即以域名自身的价值为认定标准;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应当结合犯罪人的行为目的判断财产数额,避免因域名的估价过高或过低而出现量刑畸轻或畸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