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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原审零口供判决无罪 市院抗诉成功改判有罪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抚顺市检察院公诉处成功抗诉一起原审零口供判决无罪,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案件。

2017年6月抚顺市检察院公诉处受理了由基层院提出抗诉,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的高某失火案。2016年3月28日8时许,外出打工人员高某来到抚顺县某山上给其父亲上坟,用明火烧纸引发火灾,火势蔓延,造成林木损失,过火面积达20.52公顷,其中给当地村民鲁某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给抚顺矿业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7万余元。高某到案后一直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承认上坟,不承认烧纸。被害人鲁某因本次失火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得到赔偿,法院又做出无罪判决,多次到省、市相关部门上访。

市院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认真分析研究案情,针对原审法院判决无罪的理由,进一步补强证据,亲历性调查,寻找、解决案件证据矛盾点,多次组织研究,精心制作讯问提纲,多次讯问被告人,耐心细致做其思想工作,摆事实、讲道理,论述证据的逻辑性、唯一性、排他性,讲清拒不认罪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在耐心、细致的工作下,最终使高某思想发生转变,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承认失火行为系其所为,并表示愿意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后赔偿被害人鲁某经济损失7万元,赔偿抚顺矿业集团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均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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