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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法庭上演“变脸戏” 公诉人多媒体示证“攻心计”被告人当场认罪——辽河检察机关探索多媒体示证纪实

时间:2018-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辽宁省辽河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等四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让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听得到看得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开庭前,公诉人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借助图、文、声、像等多种形式,制作了演示文档。庭审讯问中,被告人朱某辩称不明知实施了犯罪行为。公诉人随即在举证环节,改变抽象质证的做法,将证据通过多媒体示证设备,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八起犯罪事实,分组将认定每起事实的证据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现给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演示文稿重点出示了其他被告人、被害人的指认、朱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印有朱某手印的二手车买卖协议,并对重点证据进行红线标注并放大展示。考虑到本案系在买卖二手车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着重将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手续与被告人伪造的虚假车辆手续进行对比,突出了被告人为实施诈骗实施伪造手续的犯罪行为。面对直观、完整的证据链条,朱某等四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

此次庭审圆满完成,得益于多媒体示证在庭审中的应用,将证据直观的再现给了合议庭、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多媒体示证,被告人及律师能够看清每一份指控犯罪的证据,有针对性地提出质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公诉人节省了传递纸质证据和实物的环节,增强了举证示证的透明度,加快了案件的诉讼进程;合议庭能够更直接了解案情,提高了对证据的采信度,增强了庭审的视觉效果。同时,旁听群众能够清晰的看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危害后果,更好地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实现了刑事诉讼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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