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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历经五机构维权之路 检察院说理释法重塑法律威严——辽河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决定息诉实录

时间:2018-08-23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的一天,孙某某满面愁容、举止焦躁走进辽河分院的接待室,因不服辽河两级法院就他与某运输公司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判、再审申请仍被驳回向本院申请监督。辽宁省检察院辽河分院民事行政部门坚持“三同时”的工作方法,经过一个月的调查、核实、疏导、说理、释法,最终孙某某走出心理误区,认可了辽河中法公平公正的判决,重拾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孙某某自2002年4月29日某运输公司成立之日起在该单位从事司机工作,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期间,中断在该运输公司的工作,自2010年10月起又回到该运输公司工作至2017年3月。两段工作期间,该运输公司并未给孙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为维护自身权益,孙某某于2017年初向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运输公司为其补缴1997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该仲裁委查明事实后作出仲裁裁决:该运输公司为孙某某补缴2010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并确认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孙某某不服该裁决,就相同的诉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孙某某除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从1997年10月开始计算外,对仲裁委认定的事实全部无异议,故对仲裁委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该运输分公司应为孙某某补缴2010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一审判决孙某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原审原、被告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均无异议,二审法院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属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而劳动者要求补缴,该方面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结果仍不能令孙某某满意,他向省高法提出再审请求,再审请求被驳回。

孙某某认为一审法院没有严格遵循举证责任原则导致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时间计算错误,二审法院运用法律错误认为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向省高院提请再审,再审请求被驳回。该案诉讼时间长达一年零七个月,孙某某始终不能从内心真正理解、信服法院作出的裁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什么不能得到保护?法院为什么不管?

该院民行部门在仔细审查了申请人孙某某提交的相关诉讼材料,认真阅读了从一审、二审两级法院调来的案卷。以法院案卷为调查的基准点,从审判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结合申请人孙某某的监督请求、并先后多次约谈孙某某了解案情。将本案从纸面延伸、扩展到当事人的内心感受,从而真正抓准了孙某某为什么对法院两次裁判不服的根本症结所在,了解到当事人上诉上访的真正原因。

在向申请人孙某某释法说理时着重就二审及再审适用法律向其作了详细的解读,使得申请人了解判案依据的立法目的,并为其解决困境提出合理化的途径。虽然最终孙某某收到的是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但是其真正理解法院裁判,重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真正达到息诉息访的社会效果。

孙某某劳动争议一案的成功完结并非个案,其背后是以辽河分院民行工作的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和可操作化的办案流程为依托。为妥善化解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民事申诉案件的后遗症,实现息诉息访的社会效果,该院民行处采取了“三同时”工作法,即在立案时、审查时、答疑时三个时间段中贯穿依法规范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主线,力求实现法律效力与社会效力的双赢。立案时,与控申部门研判申诉材料并与当事人接触,阐明受理条件和理由及可能存在不支持监督申请的风险;审查时,根据当事人申诉理由、争议焦点,通过调卷审查,充分掌握双方意见,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听取法院裁判依据,提前做好申诉人对法院裁判意见的认同工作。答疑时,结合审查情况对申诉人释法说理,进一步阐述解释不支持监督理由,并在此基础上,与其达成共识,化解申诉人疑虑和矛盾,使当事人真正从内心信服法院裁判,进而重塑申请人的法律的敬畏之心。

“三同时”工作法是该院民行处在始终坚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也更加注重配合与监督并重的有益尝试,是最大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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