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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七起虚假诉讼案件监督意见均被采纳

时间:2018-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丹东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刚列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全体会议,就丹东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宽甸东昌矿业有限公司6件虚假诉讼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凤城宾馆虚假诉讼案发表监督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玉砚主持会议,13名审委会委员出席会议。

会前,孙刚先后到宽甸县院、凤城市院专题听取相关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指导案件推进工作,做好了充分准备。会上,孙刚紧扣案件焦点问题阐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被全部采纳。法院审委会决定对宽甸东昌矿业有限公司6件虚假诉讼案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6名原告起诉,对凤城宾馆虚假诉讼案裁定撤销原判,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王玉砚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对于法院加强审委会工作,提高审判水平和规范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具有重大意义,市检察院检察长重视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也是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支持。全市两级法院要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使审委会成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

孙刚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对于落实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加强法检沟通协调、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防错、纠错的程序性机制和制度安排,不具有结局性实体决定权。对于可能存在的错误,监督的实质是启动法律纠错程序,提请被监督者重新审视自我工作。监督和被监督只是法律上、工作中分工不同、职能不同。检察院和法院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执行宪法和法律,有共同的职责使命、价值追求、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要求,需要树立共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法律共同体,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根据最高检的部署要求,检察机关要以新理念引领创新发展,努力构建法律监督新格局,实现检察工作平衡、充分、全面发展。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方面,实现监督办案化。新理念、新格局,将会带来工作的新变化。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全市检察机关将更加主动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建立健全良性、互动、积极关系,牢固树立共同的司法理念,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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