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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检察院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使罪犯被依法收监

时间:2019-04-04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检察院技术处在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出具的一份否定性审查意见书为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提供了依据。

2018年2月20日,闫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7月3日,大石桥市法院依据营口市中心医院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的闫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病情诊断书,决定对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7月30日,营口市院技术处受理了对闫某某的病情诊断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委托。通过对闫某某的病历材料和检验记录进行对比审查,认为该犯病情尚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程度,因此对营口市中心医院出具的闫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病情诊断书作出了“诊断依据不充分”的审查意见,并向委托单位出具了审查意见书。

2019年1月9日,大石桥市法院根据新的病情诊断,依法对闫某某作出了收监执行决定。2019年2月28日,闫某某被投送监狱执行刑罚。

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被作为重要依据,发挥了技术性证据审查在检察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提供了助力,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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