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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检察建议成功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利息

时间:2019-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467.16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利息,竟拖欠了5年,在大石桥市检察院、自然资源局的共同努力下,近日终于成功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利息共计467.16万元。

近年来,大石桥市检察院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了日常联络机制、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机制。2019年4月,该院与国土部门召开推进行政公益诉讼联席会议中发现:2013年9月,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现为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出让营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款684.88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二期支付,该房地产公司在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343万元后进行开发建设,至案发时仍未缴纳应于2014年9月9日之前缴纳的第二期土地出让金341.88万元,致使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重侵害国家利益。

发现线索后,该院民事行政部门办案检察官围绕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流失情况、国土部门履职和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一是调查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决定和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和征收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于征收土地出让金的保障措施,进一步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二是进一步确定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不作为的事实,包括调阅土地使用权出让卷宗档案,重点审查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查明合同实际履行、违约行为及原因,其次询问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土地使用人使用土地相关情况;三是调查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查清土地出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土地面积、出让价款和支付期限等,查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流失类型、原因、过程等;四是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围绕该案中国家利益是否遭受重大损害、行政机关是否构成不作为等关键点认真论证,掌握确实充分的行政违法证据,经上级院批准向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具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

5月16日,大石桥市土地资源局成功追缴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67.16万元,并进一步表示,将提起法律程序追缴该案产生的违约金。大石桥市检察院也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跟进监督,全力保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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