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铛!”6月25日,随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槌的落下,赵某刚等4人因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分别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个家族式运输、贩卖毒品的售毒模式宣告落幕。周某也因涉嫌洗钱罪牵连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此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丹东市检察院严把事实证据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补充侦查环节全力指引侦查取证,使得本案形成了确实、充分的定罪量刑证据链条,还追诉遗漏移送起诉一笔贩卖海洛因700克的犯罪事实和一项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同时,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时认定的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依法改变定性,以洗钱罪提起公诉。
经查,2013年至2018年3月间,赵某刚伙同岳某峰(赵某刚前妻,离婚后仍居住在一起)长期购买海洛因、冰毒后贩卖给他人。2015年年底,岳某斌受其姐姐岳某峰指使,先后8次从黄某球处购买海洛因11板(每板重量约350克)、冰毒7公斤,运输回丹东后交予岳某峰,岳某峰伙同赵某刚向关某等人贩卖经其勾兑而成的海洛因勾兑液、冰毒,非法获利。期间,赵某刚、岳某峰向他人贩卖毒品后,还在其住所长期、多次容留他人注射毒品。周某系岳某峰同母异父的姐姐,2016年至2018年3月在明知岳某峰交其保管的1400万元是贩卖毒品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资金账户,将该款以其名义存储大额存单及购买理财、保险,以此掩饰、隐瞒钱款来源与性质,该款项全部被查获。
前期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毒品鉴定意见,搜査、指认、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丹东市中级法院对丹东市检察院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遂一审作出以上判决。该案的宣判,宣示了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法治环境的坚强决心。